我国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为“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它既是指导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方针,也是总的政策。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核事故医学应急 管理规定》,我国核事故救灾组织实行国家、地方、核设施运营单位三级管理体系,即国务院设立 的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核设施运营单位所在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以及 核设施运营单位设立的应急指挥部,分别负责全国、本省和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一、医学应急准备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是为核事故发生时能迅速采取有效的医学救援行动而进行的系统性准 备工作,主要包括医学应急计划的制定及应急准备的实施。医学应急计划主要包括制定医学应 急救援方案,规定必须的医疗卫生设施、设备、药品、器材、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制定相应的管理 制度和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建设医学应急组织。医学应急计划应做到详尽规范。根据医学应急 计划,各级应急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应急救援物资的购买及维护、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保证各级应急队伍随时待命,不断 提高医学应急救援水平。
二、明确事故原因
救难的前提是要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源,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造成的损伤。大型核设施事故时, 应向相关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询问核设施的规模、设备等以估计可能造成的放 射性损害,根据获得的信息制定相应的策略,使用各种途径和方法覆盖掉事故反应堆,终止原子 核反应,减少放射性核素的释放。放射源丢失事故最重要的救灾措施为找回丢失的放射源,保持 完整的放射源相对容易寻回,若放射源被分解或溶解,则大大增加了救灾的难度。控制放射源丢 失事故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发生辐射装置事故时,应及 时在有效防护的条件下进行设备调试,找出事故原因。在平时,应加强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严 格执行操作规程,使用机器时注意各项参数及显示信号;辐射装置设计时应配备防超剂量照射的 连锁装置,并以多路独立方式设置,并定期检查各项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核恐怖袭击时,应明确 其破坏方式、损害程度及致伤类型,并加强各项监测,从而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
三、人员的防护措施
发生核辐射事故后,对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可减少辐射剂量,但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和风险, 在作出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及采取何种防护措施的决定时,应权衡两者利益,使利大于弊。防护措 施可分为紧急防护措施和长期防护措施,前者包括隐蔽、撤离、服用放射性碘、使用防护服等,后 者包括临时避迁、永久搬迁、控制食物水源以及消除残留放射污染等。当遭受核武器袭击时,应 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一)疏散和隐蔽
疏散是对集中度较高的人员、装备和物资进行分散配置的行动,可以降低核爆时人口密集 处的损伤。预测到将有事故发生时,应对人员实施早期疏散,对象为不承担生产任务的人员; 当事故发生后,应对人员实施紧急疏散,对象为不参与救灾抢险的人员。疏散的距离视核事故 严重程度而定,一般人员为距离大城市30 km以上。疏散人口比例一般为40%~60%。
隐蔽是核事故发生时,人员进人室内,关闭门窗等通风系统以减少早期受照量的行为。早期 停留于室内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防护措施,可减少大约50%的外照射剂量,防护效果受建筑物 类型和结构影响,以地下室防护效果最佳。关闭室内的通风系统还可将吸人的放射性降低到 10%,显著降低内照射损伤。
(二)撤离和搬迁
撤离是核事故时最有效的防护措施,可减少来自各途径的照射,但它也是最易造成混乱的一 项措施,组织不好易产生交通事故,增加不必要的伤亡。撤离的时机很重要,也很难把握,最好在 放射性烟云到达以前或通过以后进行撤离,如果在烟云通过时撤离反而会增加受照剂量。因撤 离的风险困难较大,只有在确需避免短时间内有可能导致确定性效应的累积剂量时才采用。
搬迁是为了避免公众长时间受沉降的放射性核素照射而采取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 它与撤离的主要区别在于采取行动的时间不一致,撤离主要是在事故早期采取的行动,而搬迁是 放射性物质沉降结束后进行的,时间上没有撤离紧迫,因此风险较小。搬迁持续的时间视污染状 况而定,可为几个月也可为永久搬迁。
(三)个人防护措施
核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在隐蔽或撤离时,都应采取简易的个人防护措施,可显著降低辐射危 害。如用手帕、毛巾等捂住口鼻可使吸人的放射性物质减少90%,戴帽子、手套、穿雨衣雨靴等都可显著减少皮肤外照射损伤。在疏散和撤离过程中,凡确定、估计或预计体内放射性污染量可 能超过1个年摄人量限值(ALI)或怀疑体内放射性碘污染量较高的人员,政府应组织人员有序 地发放稳定性碘片,以保护甲状腺。服用稳定性碘片的时间对防护效果至关重要,在摄人放射性 碘前或摄人后立即给药效果最佳,最迟应在放射性碘进人体内6h之内服用。但在放射性碘持 续或多次进人体内的情况下,服药时间可不受上述限制。成人一次服用130 mg碘化钾为宜,每日1次或2次,连续服用不超过10次,总量不超过1.3g。儿童和青少年用量为成人的一半,婴儿及孕妇应在严密的医学观察下服用,若有不适立即停药。对碘化钾过敏者以及严重肾脏、心脏 疾病及肺结核患者不宜服用。
进人事故发生地进行抢险救灾的人员也应事先做好防护工作,如随身携带辐射检测器、穿戴 防护服、使用防护器械、不在污染区吃喝、抽烟等,若进人时间较长,可预先服用稳定性碘片,以减 少放射性碘对甲状腺的损害。辐射量较大时,应严格限制救灾人员作业时间,可采取轮流作业的 方式减少个人的辐射暴露。
(四)人员洗消及地区除污
人员在污染区停留后,应经过洗消才能进人无污染区,以防污染扩散。洗消方法为用清水淋 浴,并将受污染的衣物、鞋帽及随身物品等脱下集中存放或焚烧,不可随意丢弃,待日后检测无辐 射时再回收使用。一个完整的去污洗消室应包括可站立患者洗消区、不可站立患者洗消区、生物 样品取样室、观察室以及去污洗消出人口等,并在放射损伤专科医生指导下完成洗消过程。皮肤 去污应遵循先易后难、先重后轻的原则,去污过程中应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且用完后作为放射 性废物存放和处理,洗涤皮肤的废水应按相关规定保留和处理。对有内污染病人的处理应遵循 抢救生命为先,减少吸收和加速排出的原则。
对设备物资等的洗消可用清水或清洁剂冲洗;对道路及房屋等可用水冲洗、真空抽吸或喷涂 薄膜聚合物等,若辐射量过大,可进行拆毁重建;对受污染的土壤可进行翻耕,将受污染的表层土 壤移到深层;对受污染的水源及食物应进行控制,防止人员食人,待辐射量降至无害水平时方可 解除限制。
(五)核武器损伤的防护
1.对瞬时杀伤因素的防护
(1)个人防护 当听到空袭警报或发现核爆闪光时,应迅速进人邻近工事,注意避开门窗、 孔眼及易燃易爆物体等。常用工事有堑壕、崖孔、掩蔽部、人防工事及永备工事。防护效果理想 的工事在构筑上应有坚固的抗压防震强度,优良的消波密闭性和足够的防护层厚度。进人工事 越快,防护效果越好。当邻近无工事时,应迅速利用地形地物隐蔽,如土丘、沟渠等,有时大型兵 器如装甲车辆、舰艇舱室等也可作为隐蔽地点。当邻近既无工事又无可利用的地形时,应背向爆 心立即卧倒,闭眼、掩耳,同时用衣物遮盖暴露部位,以防烧伤。当感到空气灼热时,应暂时屏住 呼吸,防止呼吸道灼伤。
(2)器材防护 最简单的是利用衣服或雨衣进行光辐射的防护,浅色、宽敞、致密、厚实的衣 服防护效果佳。佩戴偏振光防护眼镜可预防视网膜烧伤。坦克帽、耳塞或棉花可减轻鼓膜损害。
2.对放射性沾染的防护
战时对核辐射的防护措施基本与平时核辐射事故相同,主要包括缩短在沾染区通过和停留 的时间,推迟进人沾染区的时间,去污洗消,使用防护器材及服用抗放药物等,不同的是对辐射剂 量的限制略宽,具体规定如下。
(1)一次全身照射 应控制在0.5Gy以内,当受到0.5Gy照射后的30d内,或受到0.5~1Gy照射后的60 d内,不得再次接受照射。
(2)多次全身照射 年累积剂量应控制在1.5Gy以内,总累积剂量不得超过2.5 Gy。
(3)军事任务的需要 必须超过上述规定的控制量时,由上级首长权衡决定,确定人员的照射剂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在此受照范围内的人员,一般不影响作战能力,但可能产生一些轻微的放射反应,无需处理,短期内可自行恢复,且不会遗留明显的后遗症,在战时特殊环境下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