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发生以后,政府各部门和救援力量应在统一指挥和协调下,迅速控制传染病疫情, 妥善处理灾后各种问题,为灾区重建做好准备。因此,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防疫工作尤为重 要,如果做好了,可以保证“灾后无大疫”,甚至不出现传染病疫情。反之,可能出现传染性疾病的 流行,威胁灾区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严重影响灾后重建工作。善后处理中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开展工作。
一、清理人畜尸体
各种自然灾害都不可避免地造成人和牲畜的死亡,导致灾区突然出现大量的人和牲畜尸体, 诱发或加剧疾病的爆发。尤其是在严重的自然灾害发生时,如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中,大 批人员和牲畜来不及逃离而遇难,造成尸体密集的情况。特别是在夏季,当环境温度比较高的时 候,人畜尸体腐烂发臭,既污染环境和水源,使蚊蝇等孳生,为传染病的传播提供机会,又影响灾 区群众的思想情绪。所以,必须尽快组织清查和处理。清理人畜尸体是在现场伤员抢救高峰过 后开始的,尸体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尸体搜寻
由于灾难种类不同,尸体的分布也不一样。例如,地震后的尸体一般都在倒塌的建筑物废墟 下;水灾之后的尸体一般都在洪水退后的泥土中等。因此,必须组织人力搜寻人和牲畜的尸体, 力争不要有遗漏。
(二)尸体消毒
可用喷雾器或喷洒车向尸体喷洒消毒剂,常用的消毒剂包括“三合二”液(DTC-HC)、漂白粉 液等。这些消毒剂不仅能起消毒作用,还能清除部分尸体臭味。因此,在搜寻尸体的同时还应配 合使用消毒剂。
(三)尸体鉴别
尸体鉴别是应急管理中的一个难题,一般可以通过以下3个方式进行:①亲友辨认;②指纹 和牙齿记录;③医用植人物的记录。另外,有条件的应为遇难者保存个人物品以供识别或者为尸 体拍照。
(四)尸体处理
对尸体处理的一般要求是必须对逝者给予充分尊重,坚持及时就地清理和尽快掩埋处理的 原则,必需辨明身份而不能马上处理者,存放时间也应尽量缩短。
1.尸体暂时存放的要求
1)对遇难者遗体存放地点的要求是应远离水源,避开人员活动区,避开低洼地。
2)对尸体存放时间的要求是:平均气温低于20C的情况下,自然存放不宜超过4 d,放人存 尸袋的可适当延长存放时间,但应在尸体上下洒盖漂白粉,降低尸体腐败的速度,减少异味,尸体出现高度腐烂时应及时进行火化或掩埋处理。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宜适当集中存放,便于管理。
2.尸体包裏的要求
对找到的尸体进行身份鉴定后,应及时对其进行包裹,其原则:①首选统一制作的裹尸袋; ②可因地制宜选用逝者生前使用的被褥等进行包裹;③在尸体高度腐烂时在裹尸袋内要加棉织 物吸收液体,并适当喷洒漂白粉或其他消毒除臭剂;④尸体的包裹要尽量严紧结实;⑤对轻度腐 烂的一般性尸体,无须进行消毒除臭处理,为减轻周围环境的臭度,在尸体周围环境可适当喷洒 消毒除臭剂。
3.尸体运输的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出现大量的尸体,为预防传染病的出现,对其进行运输具有较高的要求。首 先,必须有专门的尸体运输车辆;其次,尸体装车前要在车厢里衬垫液体吸收物,液体吸收物清除 前需用漂白粉等对液体吸收物与车厢进行消毒处理;最后,进行尸体运输尽量选择人群较少的 路线。
4.尸体掩埋的要求
有条件进行火化处理的应为首选方法。对甲乙类传染病死亡者,应做彻底消毒后,以最快速 度运出火化或者2 m以下深埋;对高度腐烂的尸体应进行消毒除臭处理;尸体埋葬的场所应由当 地政府指定,不得随意乱埋;如果选用土葬,应尽可能选择2 m以下深埋的方式;埋葬人数集中量 大时或有特殊原因不能选择深埋方法时,如为避免对地下水的污染等,经现场卫生专家集体决定 可选用浅埋(m)的方法;在城镇、村外选择好埋尸地点,在便于运输又在不影响城镇、村容的地 点选择尸体掩埋地。应选择土壤结构结实、地下水位低的场所;掩埋场所还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 点;里葬地点必须远离水源地;尽量选择人口密集区的下风向。
5.场所消毒要求
尸体清理后需要对其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可选用漂白粉液喷洒。
6.尸体清理工作人员防护要求
进行一般尸体清理、运输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防护意识,使用卫生防护设备,如穿着 工作服,戴医用防护口罩、手套、穿胶鞋等。尽量避免意外擦伤,出现外伤时需要及时进行医疗处 理,应注意及时洗手并注意个人卫生。
7.动物尸体处理要求
环境清理中发现的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尸体应用漂白粉或生石灰处理后进行深埋。
二、疫区处理
所谓疫区,是指发生传染病流行或者传染病可能聚集发生的地区。各类传染病,不论经何种 途径传播和传染性强弱,如发生流行均会形成该传染病的疫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对发生甲、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后,疫区宣布、疫区划定和封锁的权限及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宣布疫区的目的和条件
宣布疫区的目的在于明确疫区与非疫区的区别,防止因出人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将 疫区内传染病的病原体和媒介生物带出疫区,造成新的疫点或疫区,引起更大范围的爆发、流行。 因此,必须对进出疫区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检查,限制不必要人群的进出,并对疫区内的物资和 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在消除了病原体、媒介生物污染后才可离开疫区。在疫区内实施隔离、 治疗、卫生处理的预防措施,可以防止疫情扩散或者把疫情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由于宣布疫区不仅涉及到疫情的控制工作,而且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重 要行政措施,因此,宣布疫区的条件,一是在甲、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并有发展趋势时;二是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调查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 定后,由提出报告的机关宣布执行。
(二)疫区范围的划定
疫区划定的主要原则是出现《国际卫生条例》所辖的,既非外来,又非转移的第一例该传染病 病例。自然灾害发生后,经过一定时间就有可能发生传染病流行,患者和与其有密切接触的人居 住和活动的场所,包括家庭、院落、办公室、集体宿舍、食堂等都是疫区的范围。由于传染病的种 类不同,其疫区范围也有所不同,特别是烈性传染病,其疫区范围就要相应划大一些,如鼠疫疫区 应包括患者住宅所在的整个里弄或自然村;霍乱疫区应包括患者用过的水井、池塘、厕所等。如 果传染病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染性不大,如炭疽、类鼻疽等,疫区则只包括病人的住所和工作场所 等。如果传染源属于毒素,就不存在疫区了。
总之,疫区不应划得过大,否则给处理带来很大的不便和麻烦,更会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和居 民的正常生活。同时,疫区也不应划得过小,否则会使疾病扩散,引起更大的流行。合理划定疫 区范围就是为了将疫情控制在较小的局部内,有利于进行处置。
(三)疫区的处理
(1)封锁疫区 凡是巳确定某种烈性传染病正在流行,并巳发现可疑病人的地区,应迅速报 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对疫区暂时进行封锁,在封闭期间,禁止人员出人。必须出来的有关人员 应进行检疫,必须进人的有关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2)人员检疫 对人员进行检疫是为了预防巳被感染、但尚处于潜伏期的“危险分子”把疾病 传播给其他人员。检疫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检疫,对象是暴露于烈性传染病病原体的所有人员, 检疫时间等于该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另一类是不完全检疫,是对接触传染病病原体人员的活动 进行部分限制,并对他们个人采取医学观察和监督,以便及时发现患者。检疫期间的医学观察项 目包括测量每天的体温、观察被检疫者是否出现有关症状和体征,一旦发病,应立即隔离治疗。
(3)加强各项预防措施 在疫区封锁期间,应根据传染病的特点,做好经常性的消毒、杀虫 和灭鼠等工作。
(四)封锁疫区的意义和条件
甲类传染病是对人们生命健康危害最严重的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在甲类传染病爆发、流行的疫区,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可以宣布实施疫区封锁。实行封锁的疫 区,可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通往疫区的出人口设立检查点,阻止疫区内外人员和 交通的流动,以便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实行疫区封锁的基本条件是必须为甲类传染病爆发、流行的地区。决定疫区封锁的权限有 两种:一般疫区的封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特殊疫区的封锁须由国务院决 定。特殊疫区是指以下4种情况:①封锁的区域是大、中城市;②封锁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③因封锁需要中断干线交通;④封锁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