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排水起纷争 大打出手实不该


  近日,滴道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排水灌溉耕地引发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邹某被判赔偿诊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100余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系同村村民,二家的耕地相邻,2007年5月11日下午1时许,被告邹某用水泵抽水往自家地里灌溉耕地时,水淌进原告张某家地里,造成原告无法耕种,张某当即找到邹某辩理,问邹某怎么办,邹某说是水自己淌到你家地里的与我无关,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邹某用铁锹将张某头部及身上多处打伤,张某于当日住院治疗7天,花销诊治费及各种费27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邹某因排水问题与原告张某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将原告打伤,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张某与邹某系同村村民,平时相处也可以,只因排水起纷争,大打出手,一个遭受身体和精神的伤害,一个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实不值得。希望人们引以为戒,不要因一点点小事而作出后悔莫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