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生活等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在发生矛盾后,夫妻均未能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取得对方谅解,虽经法院判决维持双方夫妻关系后,双方仍然没有表示出和好的意向,丈夫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结发夫妻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孙某与妻子张某双方恋爱后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孙艺(化名)。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丈夫孙某于2008年7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妻子张某离婚,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驳回孙某要求离婚的判决。判决后,夫妻关系仍未有好转,丈夫孙某于2009年6月22日再次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妻子张某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即使判决离婚,我要求随其父亲生活,我不要小孩。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且生有子女;本应顾及家庭、子女利益,珍惜夫妻感情,共建美好家庭;但其不然,双方在发生矛盾后,未能各自改正自身不足,取得对方谅解;在本院判决维持双方夫妻关系后,双方仍然没有表示出和好的意向;现时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拒绝和好,故可认定原、被告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依法应予离异。二、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若离婚,不要小孩,故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较为适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遂作出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婚姻予以离异;婚生女孩随原告孙某生活,被告张某每年贴补婚生女孩生活费1800元,孙艺的教育费、诊治费凭正规、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