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律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健康权
案例:老张到某诊所看牙病,大夫称:“老张的一颗牙已经坏死,必须拔掉。”牙被拔掉后,老张感觉不适,又到诊所看牙,原来被诊断为坏死的那颗牙并未拔掉,却拔掉了一颗好牙。老张非常生气,为获得赔偿,老张多次与诊所交涉但未果。对此,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是健康权的法律问题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健康维持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公民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结合本案来看,老张到诊所去看病,和诊所之间就形成了诊治服务的民事合同关系,老张享有得到及时和正确医治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诊治费的义务;诊所方享有收取诊治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地为病人进行诊治服务的义务。由于诊治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老张的一颗好牙被拔掉,已构成诊治事故。国务院颁布的《诊治事故处理办法》对诊治事故作出定义: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称为诊治事故。
本案中,老张的牙被错拔,其诊治事故已构成对老张健康权的侵害。诊所应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在多次与诊所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老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一、老年人是否依法享有个人财产处分权
案例:农民向某64岁,早年丧妻,将二男一女抚养成年,子女均在外工作成家。向老汉年老多病无人照料时,邻居柳大嫂当作自己的亲爹一样关心照料,向老汉七十多岁时,因柳大嫂儿子多,无房屋居住,向老汉有四间房,未与子女商量决定将两间房屋赠送给柳大嫂,并当着村上领导写了赠书、办理了房产权转移手续。子女知道后,坚决不同意,子女认为这房子是父母的财产,子女都有份。今后房子是子女的财产,父亲无权个人处理,强行从柳大嫂家要回房产证。向老汉没办法只得到乡司法所询问:老年人是否依法有权处分个人财产?
分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规定: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个人财产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最后处置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老年人依法有权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等亲属不得干涉。本案向老汉依法有权决定处理个人所有的房屋。受到子女干涉,怎么办呢?(1)老年人可以向子女进行法制教育,说明处分的原因,使子女亲属增强法制观念,了解处分情况,自觉支持老年人依法决定处分个人财产,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权利。(2)如果女子仍不依法办事,“一切向钱看”,于涉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处分权,可以向子女所在单位反映,请求单位领导批评教育、制止干涉。(3)如果子女不听教育,非法干涉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处分权,老年人依法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子女停止侵害、排除干涉。
十二、农村老年人的承包地,是否依法有权要求赡养人无偿耕作
案例:老年人许某夫妇有二儿一女,都已成家立业,许某夫妇有承包田3亩、耕地4亩,由于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许某要求两个儿子各无偿耕种3亩田地,成本由父母出,收益归父母,两个儿子以要有偿耕作为由拒绝无偿为父母耕种。许某问:农村老年人的责任田地是否依法有权要求赡养人无偿耕种?
分析:农村老年人的责任田地、山林、牲畜,依法有权要求瞻养人无偿耕作和照料,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所谓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根据上述规定,老年人承包的责任田地,依法有权要求赡养人无偿耕种和照管。如果赡养人拒绝履行耕种义务,老年人依法有权要求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批评教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赡养人履行耕种、照管义务。
十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财产等发生纠纷,依法应该怎样处理
案例:万老已经67岁,因为长期与子女疏于沟通,造成感情上的隔阂。其子女也认为老人性格孤僻,脾气暴戾,对万老缺乏应有的尊重。万老在家中经常与家庭成员发生赡养、扶养、财产方面纠纷和矛盾,邻居和亲戚劝解也不见效。万老很苦恼,问: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财产发生纠纷,依法应该怎样处理?
分析: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财产发生纠纷矛盾,不要采取骂架、打架和强硬的粗蛮办法去解决,而要依靠组织和法律手段依法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去裁定先予执行。”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住房、财产发生纠纷矛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处理:(1)坚持家庭内部共同协商解决。老年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长辈,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体谅赡养人、扶养人的实际困难。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体谅,这是解决家庭纠纷矛盾的有效方法;(2)请求有关组织、单位调解处理。如果内部协商达不成协议,老年人依法有权请求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组织或村委会,居委会、乡政府进行非诉讼调解处理。(3)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手段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发生上述纠纷,经调解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法律程序解决。(4)老年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生活困难的,依法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十四、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案例:农民成某今年70岁,老伴早已去世,有两个儿子早已成家另过。按村委会调解达成的赡养协议,两个儿子每年各供200斤大米,人民币1500元。但两个儿子不按协议提供赡养费,成老汉想向法院起诉,需要请律师,因经济困难,想申请法律援助。问:老年人怎样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分析: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①必须首先明确自己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申请的对象和案件范围,凡符合法律援助申请对象条件的,可以决定申请,否则,不要提出申请。②必须书写法律援助申请书。③必须明确法律援助管辖权。④必须明确应递交的材料。在向法院援助机构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必须递交下列材料:a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b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c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的基本情况;d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⑥对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书,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并通知受援人。由承办律师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审议一次。
十五、被宣告死亡的老人重新出现,已被依法处理的财产可否要求返还或补偿
案例:黄老先生是书画界耆宿,饮誉画坛数十年,于1995年1月外出写生,四年来杳无音信,不知下落,其妻子胡某于1999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死亡,人民法院发布公告1年后,正式宣告黄某死亡。胡某将黄某的房屋等家产卖掉,携带一女儿改嫁外县。2000年6月,黄老先生突然从外地回家。黄老先生要求要回老婆孩子和房屋等家产,其妻子拒绝。问:被宣告死亡的老人重新出现,已被依法处理的财产可否要求返还或补偿?
分析:被宣告死亡人黄某重新现出,依法由本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黄某无权要回自己原来的妻子,但依法有权要求其妻子胡某返还其房屋等个人财产。《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人死亡;下落不明四年的,……”。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法律上一种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实行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被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关系消失。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具体问题如何依法处理?(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婚姻关系问题,如果其配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婚,其配偶的第2次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其配偶坚持和宣告死亡重新出现人复婚,其配偶必须办理离婚手续后再和重新出现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的,收养关系有效,如果收养者愿意解除收养关系,宣告死亡重新出现人可以要回自己的子女。(4)在宣告死亡期间,其财产被继承、遗赠等处理的,不论取得其财产的根据是继承、遗赠或人身保险,都依法应当返还给重新出现人。原物存在的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本案重新出现人黄某对于财产问题可以与原妻子胡某协商返还或补偿,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财产。
十六、老年人怎样依法处理相邻关系和相邻纠纷
案例:机械厂与居民王老汉家相邻,机械厂要利用王老汉家住房的外墙作为内墙修建公共厕所,但王老汉性子暴烈,倔强不驯,几个月,多次与机械厂发生矛盾和斗殴。请问:老年人怎样依法处理相邻关系和相邻纠纷?
分析:相邻关系实际上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一种财产相邻权。财产相邻权是由相邻关系产生的,是指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相邻间合法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有以下四种正确处理原:(1)截水、排水关系。水流属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可利用。在截水和排水时,相邻各方应互相照顾,合理安排。(2)道路通行关系。相邻一方建筑施工,不得堵塞他方通行;对历史上形成的或者大家公认的通,相邻各方不得随意堵塞或改道,如确需改道,要取得邻人同意。(3)通风、采光关系。相邻建筑之间要留有相当距离,以免影响邻人通风、采光。 (4)管线安装、防险、排污、环保关系。相邻各方在他方房屋上或房地下或房周边安装线路、管道,要事先征得他方同意和协商处理有关问题;在防险或排污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时,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
解决相邻纠纷矛盾的途径:①可以双方协商解决;②可以申请当地组织和政府或乡司法所进行调解解决;③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千万不能以骂架、打架斗殴的办法去解决。
本案某县机械厂利用王家住房的外墙作内墙修建公共厕所的行为,是侵犯王老汉邻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停止侵害。
十七、老年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减或免交吗
案例:蒋大妈无儿无女,与惟一的亲人——她的侄子相依为命。不幸的是,她的侄子因公殉职,但其单位对事故性质存有异议,不肯发放抚恤金。蒋大妈衣食无着,就到法院起诉侄子的单位,要求给予抚恤金和生活费。然而蒋大妈为交纳数百元的诉讼费犯了愁,问老年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减或免交吗?
分析: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两种,其他诉讼费包括应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等等。诉讼费用一般先由原告预付,最后由败诉的当事人全部承担。如果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诉讼费用按比例分担。经调解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调解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等案件,原告可不预交受理费,审理案件时,由败诉方承担。
为了体现国家对有实际困难的老年人的照顾,保证不因老年人无能力支付诉讼费用而影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老年法》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老年人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或口头的申请,并说明具体事实理由。
十八、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何不同
案例:和平社区最近举办了一次法律夜校,在一次学习讲座会上,王老太手里拿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问秦老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头有一章叫“社会保障”,那么,”“社会保障”究竟是指什么?是不是就是指养老保障和诊治保障?好像跟“社会保险”意思差不多?秦老头最喜欢钻研理论,过去当过宣传干部,是个“老学究”。这次,面对王老太连珠炮似的发问,还真一下子愣住了。请问,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到底有何不同?
分析: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它覆盖的对象是全体公民。社会保障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安全网”与“减震器”。
社会保障系指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情况下,国家通过立法对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诊治保险、失业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疾病、伤残、遗属津贴制度。《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嘱依法享受遗嘱津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覆盖的对象是创造社会财富、决定经济发展的群体——劳动者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现代工业大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