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儿子换房居住后,儿子将换得的房子出租他人,父亲为此将租房人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原告老李在其子小李结婚时,将其购买的一套房改房交给儿子居住,而老李夫妇则居住在以儿子名义按揭的一套商品房内。2007年11月,小李夫妇住到其妻姐的房子内,将以老李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出租给他人。当老李得知此情况后,要求房客腾房,但被拒绝。无奈之下,老李遂以侵权为由,以租房人为被告,并将儿子儿媳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法定、物权公示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不所有权关系的前提下,特权人有权就物上使用权通过约定进行变动或转移。原告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与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屋互换使用,属于双方就不动产物上使用权转移的口头契约关系,该契约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受法律保护。在没有约定“禁止租赁”的条件下,原告认为第三人侵权无法律依据。原告撇开房屋使用权互换事实,在住房使用权互换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请求解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的主张,是对物权法的片面理解,若准其诉,照此裁判,将会导致其子、媳无房居住的法律后果,难免有失公允,于法于理于情有悖。遂依法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