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引争议
王石川:“常回家看看”不能靠法律强制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1月5日《山东商报》)
多年前,一曲《常回家看看》,风行大江南北,唱得游子纠结而黯然,唱得空巢老人凄婉而喟叹。百善孝为先,常回家看看,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与父母唠唠嗑,是表达孝意的基本方式,也是朴素而必需的人之常情。
日前有媒体报道,不少网友在网上发起了“算算这辈子还能和父母相处多久?”的调查,网友们计算出与父母相处的时间最长的是有十几年,最短的只有十几天。有网友感叹,“这辈子我也许只能和妈妈相处了25天了,我在外地上班,每年只有春节能回家一次。我妈妈今年55岁了,如果上天眷顾妈妈能活到85岁,在她最孤独的那30年里,我在她身边的时间不超过600小时,也就是25天,还不到一个月,这个结果真是太残酷了。”
在此语境中,游居在外的儿女确实应该常回家看看。联系到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由于无人照料而生发不少悲剧,孩子就更应该多探望父母,甚至与父母住在一起。再联系到确有不肖子女,不愿意看望父母,由是观之,新老年法拟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老人,其初衷良好,释放了浓烈的善意,但是,笔者认为,对此不宜激赏,尚需理清三点疑问:
其一,子女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还是不能常回家看看?这是一个“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年代,随着城市化的迅猛推进,古代那种“父母在,不远游”的思维已经飘落在风中,我们是不折不扣的“飘一代”,父母在老家,子女游荡在城市之中。不少子女不是想常回家看看,而是无法常回家看看,一是路途迢迢,二是假期稀少,当被加班、被全勤成为常事,休年假成了奢侈一景时,远在城市的子女怎么才能常回家看看?有网友说,法律应该先强制公司执行带薪休假制,此非虚言。更理想的是,城市房价能够降一点,让做子女的买得起大房子,把父母接到城市里住。
其二,如何界定“经常”,换言之如何操作?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再说,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是不是就会怒而付诸法律?强求而来的亲情是脆弱的,也是没有根基的,当父母和孩子撕破了脸皮,慑于法律威力,子女即便常回家看看了,但一副冷若冰霜的面孔,又有何意义?孝顺发自内心,亲情归于自然,表达孝意不能拘泥于形式,非要强调一年回去多少次,是愚笨的。
其三,法律该不该过度介入道德范畴?常不常回家,与伦理有关,也与道德有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它只能规范公共领域,道德法律化不妥,法律道德化同样不妥。然而,现如今不少人陷入了法律崇拜的泥淖之中,认为法律万能,动辄拿法律说事,其实,“法律并非万能,法律工具并不是有效(对所有事情都起作用)或最为有效(对某些事情最起作用)”。伦理的归伦理,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如果法律过于侵蚀伦理或干涉道德,只会适得其反,最终导致法律不被遵守,削弱了法律的效力。
其实,法律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老人的背后,隐含着一个错位的命题。在不少人看来,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且全部是子女的责任,殊不知,养老、敬老、爱老,让老人安度晚年,不只是子女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当前,我国普遍存在“421家庭”的家庭模式,即两个成年人要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一个孩子,对一个孩子来说,实在力不从心。在此事实面前,即便孩子常回家看看,又能如何?国家应该当仁不让地强化养老保障,让老人体面生活,有尊严地安度晚年,这比法律迫使子女常回家看看更有必要。若一味强调子女的责任,相关部门就有推卸自身职责之嫌。
何亮亮:“常回家看看”将入老年法 可约束不孝子女
最近老年法进入了修订的阶段,其中特别增加了这样的内容,对于那些独居的老人,负责赡养老人的子女有义务经常回家看看老人。这样一个法律规定国际上来说是相当罕见的,但是我觉得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的美德。另外从当前这个现实来讲,这样一个法律规定也是有必要的,最主要是把一种原来从道德上、从传统上大家都会自觉去做的一些事情,现在把它给予一个法律的要求。
现在中国已经有超过1亿的老人他们是空巢的,就是说他们不跟子女住在一块。如果说老年人在经济方面生活有困难,相应的会有地方上照顾,有小区的照顾,但是对于老人来说,最重要的还是精神上的慰藉,就是子女能够经常陪着自己来看看自己。这样一种要求绝对不过分,但是现在确实有一些子女他们就不能经常,甚至不回家去看。
在这种情况下,老年法里面有了相应的规定之后,有一些老人可能已经失去了生活能力,如果这个老年法经过修订以后它能够正式成为法律条文,人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起诉这些子女,基本上人们也不希望用法律要求子女去看父母,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之后,他会成为对一些不孝敬父母的子女对他们是一种约束。
童克震:为“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法》叫好
据介绍,新修订的老年法在社会保障里拆分出一些内容,单独成立“社会照料”一章,主要是针对高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以及不能和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人。(1月5日《山东商报》)
当赡养老人成为一种伦理义务时,老人得到儿女的亲情看望就是一种伦理权利。可是,目前社会伦理还都是由道德秩序保障,而道德的力量对于“孝道儿女”力量强大,对于不孝儿女就显得疲软无力。诸多老人为了儿女的亲情看望,盼星星、盼月亮、高楼望断,结果儿女还是“飞入花丛都不见”,于是悲从心中起,诉求脑中生,一些老人与儿女关系竟然到了“擦枪走火”地步,“常回家看看”被老人告上法庭,老人、儿女都很尴尬。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儿女不“常回家看看”的处罚和罪犯哪条,迫使法庭在“调解层面”疲于奋战;如果调节不成功,只能延续着老人的悲哀、儿女的不孝,使法律服务社会陷入尴尬境地。
法治社会要求法律统领赡养行为,并用刚性的法律培养新时代的“常回家看看”习惯,满足老人的亲情诉求和心理健康。众所周知,“笑口常开”是老人延年益寿的“秘方”,“常回家看看”恰是老人笑口常开的“原子核”,一次亲情看望能给老人带来满怀希望和长久的心灵快慰、自豪,那种心灵慰藉和亲情熨贴是任何物资都替代不了的;而知晓这些“秘方”的儿女并不在多数。
现代社会发展进行着前所未有社会大流动,儿女远离家园成为常态,由于工作繁忙和亲情看望意识缺乏,常使“回家看看”成为老人前所未有的奢侈品;更有些儿女“一去不回头”,孤独老人常与孤独陪伴,天天愁云纠结而过早衰老,甚至过早萎靡死亡。“走时双亲健康,归来荒芜苍凉”,不正是一些儿女一生一世的遗憾么?
歌曲《常回家看看》久唱不衰,常让天下父母流泪千行。正像歌词所唱:“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如果这样的基本看望儿女都做不到,老人的基本亲情愿望都不能满足,老人的幸福、儿女的孝道、社会的进步、法治的精神又在哪里呢?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要让亲情看望世代相传,仅仅靠道德力量远远不够,必须用法律强制培养儿女“常回家看看”,即完成儿女的看望义务,也培养一种看望习惯,升华一种亲情力量和理解万岁,更接力承传亲情看望美德。
此次新《老年法》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给老人一份法律权利,给儿女一份法律义务,以法律推动亲情孝敬走进新时代,则是法治精神的升华。这对于匮乏亲情看望的儿女也是心灵震撼,虽说带有硬性的强制,但唤醒的却是儿女亲情良知,不再坚守给钱给物就是孝敬的误区。在送礼不如送健康的语境下,送“常回家看看”给老人带来的亲情满足、精神振奋、幸福健康是不可估量的,谁能不为这种立法叫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