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性别的视角关注老年人权益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特别是老年人口的高龄化,如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如何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妇女的特殊权益,已经显得尤为迫切。   

  8月31日,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全国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组、中国妇女研究会共同举办了全国妇联参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研讨会。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在研讨会上强调,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性别视角,保证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王乃坤主持会议,来自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

  加入性别视角,关怀老年妇女   

  研究表明,2000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性别比为95,2050年将下降到82.2,老年妇女人口将大大超过老年男性人口。那么,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应该如何加入性别视角,才能保障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呢?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所长谭琳表示,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加入性别视角并不是意味着在法律条文上要单独把老年妇女分开,也不是说在每一个法律条文的论述中除了提到老年人,还要特别提到老年妇女。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总体框架的设计上应有所调整,在一些法律条文的论述中应体现出基于性别平等的内容。例如,在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这一条文,其中对于“劳动”的定义并没有规定。在我国,许多老年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将“劳动”细化分为“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那么实际上对于许多老年妇女来说是有益的。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刘伯红指出,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应考虑加入一些词汇来体现社会性别视角。例如,在高龄老人这一群体中,女性人口所占的比例更大,如果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高龄老年人”所享受的合法权益有所规定,那么,实际上也是对许多老年妇女的保护。

  强化政府责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我国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有11年之久,在这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很大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转型等都要求要重新审视政府在保障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角色,从而确保这一群体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要突出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例如,在养老方面,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在老年人养老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应强化。此外,在老年人健康、诊治等问题上也应该体现出政府的责任。   

  李明舜还指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要突出对老年人的社区服务、司法保护等,同时还要对老年人参加社会发展的权利与途径作出具体的表述。

  权益受损害,要有法可以依   

  在研讨会上,许多与会者表示,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一方面要了解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局限性,另一方面要深入分析现阶段老年妇女的特殊权益保障情况,只有这样,新修订的法律才能更有现实针对性。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厅法官肖菲表示,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法官把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做判决依据,因此,修订这部法律时应注意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实用性和可塑性。此外,还应避免法律的重复性以及加大法律的普及性,不仅要让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到这部法律的内容,还要让普通老百姓熟知。   

  那么,老年妇女在实际当中又有哪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呢?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李莹指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产权受损害,二是遭遇主要来自子女的家庭暴力,此外还有抚养、诊治、社会保障等问题。为此,她建议,在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中,应加入“禁止对老年人的家庭暴力”内容。此外,具体的法律条文应更细化、更具体,对于涉及老年妇女财产权、人身权等问题的规定应更明确。

  同居不结婚、准老年等现象受关注   

  对于离异、丧偶的老年人来说,找到一个合适的“伴”对于提高他们老年生活的质量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然而,因为子女干涉、财产纠纷等因素,许多老年人不得不选择了“同居但不结婚”的方式。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中,应对老年人这种同居关系有所保护。此外,对于老年人再婚自由的规定应更加细化,更加有力。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所长杜鹏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许多人都会经历“准老年”,即从退休到步入老年的生活。对于这些“准老年人”的社会生活以及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有所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