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从自动柜员机上套走了我的银行卡和钱(一)


 

一、被卡自动柜员机 卡内巨款被取光

20059101730时许,年近7旬的王大娘在芜湖市步行街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操作取款时,其卡莫名其妙的被卡住。当时,王大娘虽觉得有些异样,但没料到系有人蓄意所为。卡被卡住后,王大娘便到附近的工商银行反映情况。

银行当时已下班,但银行内还有一名工作人员未离开而正准备离开。在得知王大娘反映的情况后该工作人员告知王大娘:因已下班,当时通过银行取卡已不可能,可于第二日以后来银行取卡。

2005914上午,王大娘来到银行办理领卡手续。此时,王大娘突然发现其卡内的几万元钱不翼而飞,卡内存款32363元全部被他人取走。

走出银行大门,王大娘立即走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该案虽至今仍尚未侦破,但经过调查得知:失卡的当日,犯罪分子已用此卡及王大娘的密码窃取其卡内存款32363元。原来,2005910日下午,王大娘在操作自动柜员机时,其卡密码不慎被其身边的犯罪分子窃取,其卡也被犯罪分子以专用的盗窃措施卡在柜员机内。王大娘刚离开,他们就取走了卡在柜员机内的王大娘的卡,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分六次将大娘卡内存款32363元于当天全部取走。

二、诉讼法院讲道理 大意失密难赔偿

3万多元存款说没就没了,犯罪分子又无人查找。经与银行交涉无效后,20051121,王大娘无奈起诉到镜湖区法院,要求被告工商银行承担所受损失32363元。

王大娘的代理律师认为,王大娘系工商银行的储户,而银行未尽职责,致使大娘遭受经济损失,银行具有过错,依法应付赔偿责任。其一,王大娘在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而自动柜员机被他人实施了盗窃措施,致使卡当时无法取出。其二,王大娘当时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但银行却以下班为由拒绝办理,致使后来犯罪分子盗窃得逞,造成原告巨大损失。

工商银行辨称:其一,王大娘自己不注意防范,致使自己密码被犯罪分子窃取,进而导致存款被窃。自动柜员机只认银行卡与密码而不认人。其二,王大娘到银行处反映吞卡时已是下午540多分,银行确实已经下班,此前自动柜员机的钥匙也已被接走,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法打开自动柜员机,故答复改日再来取卡并无不当。其三,王大娘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损失当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来实现。其四,王大娘在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后,曾经一年期间三次遗失银行卡,这说明原告一直麻痹大意,未能很好地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三、储蓄服务当慎重 法院判决均担责

镜湖区法院受理后,于2006116200622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娘于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从而与工商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单位应当对储户提供合格服务,并应当尽可能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操作条件和环境。本案王大娘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操作时,近距离有他人,而大娘自己疏于防范致使后来卡内存款被窃,王大娘显然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也是其存款被窃的主要原因。

现有技术条件下,储户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银行卡应当保持谨慎,而银行作为服务一方也应尽可能提供安全的操作环境与专业服务。本案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到王大娘反映情况后,当时完全有可能来到自动柜员机察看具体情况。当时银行虽已下班,但个别人员仍在工作现场尚未离开,此时发生了特殊事件,银行仍应履行相应职责而不能以下班为由不提供相应服务。

从现实状况看,银行提供的自动柜员机(操作条件)未能达到当前技术水平所可能达到的应有状态。通常的认识,在自动柜员机上操作时,有关保密措施显然尚有改进空间和余地。因此,银行对王大娘存款被窃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综合全案,酌定双方责任19.

2006222,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工商银行十日内赔偿莫汝损失3236.30元。

王大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第一,在储户发现自己的卡取不出来并及时来到金融机构办公场所反映情况后,作为柜员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理应对此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谨慎服务义务,而银行工作人员对王大娘的及时反映置若罔闻,也不出门去察看一下柜员机现场的实际状况。这种服务是极不负责任的,也是违反储蓄合同需谨慎全面履行之义务的。银行作为合同相对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显然具有明显的过错。第二,即使大娘的银行卡密码有可能泄露,但只要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出门察看一下,帮王大娘取出卡,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得逞,自己也就不可能遭受此损失。第三,工商银行柜员机的操作空间基本都是开放式的,可以同时容纳几个人,按现在的技术条件,银行完全可以达到将自动柜员机上的操作空间安装成为对使用人有安全保障的空间。本案王大娘使用的柜员机操作空间完全开放,银行未能给相对人提供非常安全的操作空间,才导致储户在操作时有可能被犯罪分子获得密码,银行在柜员机的设置上显然存有过错。第四,银行在柜员机的监控方面也存在明显过错。虽设置了监控设备,但根本无人管理、无人监控。如果当时有人管理监控设备或者监控设备能够发现他人的违法行为,也绝不可能导致财产损失。

最后,王大娘认为,一审法院仅仅判决银行承担巨额财产损失的十分之一,显然不当,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王大娘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商银行也不服判决上诉认为:第一,银行卡钱款被窃取是王大娘本人疏于防范、麻痹大意所致。案发那天王大娘到自动柜员机取款前,有两人(加害人)在该柜员机溜达,两加害人上前到莫汝身边,其中一人离王大娘很近,王大娘应注意防范,而王大娘则和该二人说话,致银行卡密码以及银行卡均被两人窃取,加害人随即到他处取出该银行卡上的钱款。

第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有关规定:凡使用密码作为交易,均视为持卡本人所为。工商银行设置的自动柜员机,是按照规定安装设置的,前面是屏幕,后面有遮挡,左、右两边使人进出方便,并有监控录像,全国其他银行自动柜员机的设置也都如此相似或相同。本案银行没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且没有任何过错。

第三,银行是530分下班,银行大门已关了一半、尚有一名工作人员也已走到大厅,这时,有人进门反映吞卡,答复曰明天来取卡,这是符合规定的,因当时自动柜员机的钥匙已随钱箱被接走,这时取卡已不可能,只能第二天来取。

最后,银行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适用的对象为侵权类人身赔偿纠纷,而本案是合同纠纷,理应不能适用。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本案应中止审理。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大娘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