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签协议无效,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有法律保障



  案例情况

  家住海门的张老太今年75岁,早年丧偶,一共生育了二子一女。18年前,张老太的两个儿子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就财产、赡养达成协议,约定祖父靠大孙子生活,张老太靠小儿子生活,两人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张老太未签字。之后,张老太一直居住在小儿子家至今,祖父居住在大孙子家。协议签订后没几年祖父就去世了。

  目前,张老太年事已高,除了名下有几分承包田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为此,她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小儿子表示愿意赡养母亲。但大儿子认为自己在18年前已经与弟弟达成协议,由他赡养祖父,弟弟赡养母亲,当时母亲亦同意的,且多年来一直这样生活着,所以他的赡养义务应由弟弟承担。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时,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原告未在两被告订立的赡养协议上签字,没有原告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其认可该协议,故被告大儿子仍有赡养原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