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撤消与子女签定的赡养协议
案例情况
黑龙江哈尔滨市民陈女士和丈夫都是退休职工,夫妇俩膝下有两个儿子。退休后,丈夫不幸患上了老年性痴呆症,而陈女士自己也年老体弱,两人都需要子女照顾。 2004年底,陈女士召集两个儿子商议养老的问题。经过协商,她和儿子达成协议,自己和老伴由两个儿子分开赡养。
协议签好后,陈女士夫妻俩各自跟两个儿子生活。但是不久问题就出现了。陈女士和丈夫恩恩爱爱,共同生活了几十年,而现在却要各吃各的饭,丈夫由专门的护理人员照顾,自己却不能插手,陈女士感到生活上很不方便,非常痛苦。陈女士和儿子们商量撤销协议,自己和丈夫共同生活,但儿子们不同意。于是,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3人于2004年底签订的协议书。而大儿子认为,签订协议书是母亲在年老体弱无法照顾父亲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来的,是经过家庭会议协商决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照顾两位老人,而且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所以不同意撤销。
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讲任何条件。陈女士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协议书实际是一份赡养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明显不利于陈女士夫妇,显失公平。12月26日,南岗区法院判决,撤销陈某和两个儿子签订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