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李阿姨和陆老伯夫妇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银发之旅-北京六日游”旅行团。同年5月26日下午,按行程安排为游览长城。此时恰逢下雨,导游未随团上长城,陆老伯与其他游客冒雨游览八达岭长城,在返回途中突然倒地,在送北京市延庆县诊所途中死亡。诊所推断陆老伯死亡直接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引起原因为外伤、心源性。
因陆老伯与保险公司曾签定有《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陆老伯死亡后,李阿姨及女儿因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起诉到法院,经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70%保险金,计23万余元。
2007年5月,李阿姨及女儿又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诉称因导游严重失职未陪同游览,未对当时雨天做特别警示,致使陆老伯在迷路途中不幸摔倒在长城一陡坡处,造成头顶部大量出血,形成严重脑外伤死亡。由于旅行社未提供适合老年游客的适当服务,雨天安排登长城,在老人摔倒后又未及时进行抢救,要求旅行社赔偿总计3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导游未能陪伴游客攀登长城,使得老年游客在遇到紧急情况后,无法提供最大帮助的应急处置,导致陆老伯的最终死亡。旅行社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陆老伯死亡的因素之一。然而陆老伯死亡突发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即使旅行社尽到最大审慎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该事件的突然发生,旅行社应在其责任限度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后酌情判决由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