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基数和养老金领取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老年后基本生活,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石政发〔2007〕43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石政发〔2008〕60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待遇标准
(一)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调整为225元。
(二)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调整为245元。
(三)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调整为265元。
二、按照新的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待遇标准,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确保保险费足额到位,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新的缴费基数和养老金待遇标准,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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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测算表
2全市被征地农民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3个领取标准个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测算表
3全市被征地农民男不满60周岁月领取标准测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