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四)-灾难的自救及互救原则及操作方法


六、灾后恢复
 
    (一)过渡性安置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 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 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 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 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 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 库。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 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 区域造成破坏。可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 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 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用于过渡性安置 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 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 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过渡性安置地点应 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 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 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 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 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 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 风、防雨等功能。注意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 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 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 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地震灾区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 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 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二)调査评估
 
    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规划提供依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2)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 损程度和数量等。
 
    3)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 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 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4)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
 
    5)资源环境承载fg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
 
    6)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 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8)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 论的可靠性。
 
    (三)受灾群众心理教育
 
    大地震发生后会短期内会造成大批孤儿,许多居民失去亲人, 心里无法承受,甚至发展成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因此,在普 及抗震知识的同时,还应对居民进行人群脆弱性评价,针对特殊群 体开展心理教育,增强民众心理承受力。避免灾后犯罪率升高,同 时对于儿童应特别注重心理疏导,预防自闭症等心理疾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