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最低生活保障主要适用于城市,一些省市的农村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一般来说,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城市居民户口老年人。都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
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济的一种。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可见对于城市和农村的老年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救济办法,城市的困难老年人主要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农村的老年人主要则是接受五保供养。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至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相关费用确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理所当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