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赵大爷怎么也没想到,那张放在身边存有40万元的银行卡,在异地5分钟内被人莫名刷卡消费、提取36万余元,他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后即报警,但为时已晚。赵大爷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而诉至法院。
2009年3月3日,赵大爷刚吃完中饭,手机上便收到了一条银行短信:“您尾号为****的银行卡3月3日12:26消费20.5万余元。”还没等赵大爷回过神来,又一条银行短信发来,这次是消费了15万元,紧接着,又是两条ATM机的取款短信,每次2500元。赵大爷赶紧摸了摸口袋,那张存了40万元的银行卡明明还在身边啊!他赶紧拨打银行电话,得到的回答让他惊愕不已:自己的这张卡不仅确实“消费”了共计36万余元,而且刷卡地点均发生在“宁波”。
后刷卡记录显示:12时26分在宁波城隍庙商城购买黄金刷卡消费20.5万余元;12时31分在宁波第二百货购买黄金刷卡消费15万元;12时32分在宁波一台ATM机取现2笔连同手续费共5000元。
赵大爷身在上海,卡在口袋,从来没有把密码告诉过其他人,钱就这么莫名其妙地被“刷”走了?!心急如焚的赵大爷连夜赶往案发地,向宁波警方报案。4月6日,赵大爷以资金遗失并非由其本人原因所致要求银行、城隍庙商城和第二百货赔偿,因对方拒绝赔偿,故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赵大爷说,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然而在他人持克隆卡消费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将其卡内资金支出,故银行对其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两家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在两笔POS机消费签购单都非他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没有对克隆卡消费进行谨慎审核,应当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这一说法,银行认为,储户有保管好密码的义务,本案银行卡所涉四笔交易都是凭密码完成,我们对卡内资金没有保管的法律责任,赵大爷的损失应当向商家主张,其要求银行赔偿卡内遗失资金和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城隍庙商场则认为,由于在结算时营业员及时发现了问题,并没有向“持卡人”实际交付黄金,现同意在确认赵大爷是银行卡真正权利人的前提下,返还刷卡金额20.5万余元.
第二百货则表示,持卡人使用本案银行卡在其商场进行交易时,营业员对卡号和POS机上显示的卡号进行了核对,两者显示一致,并且卡后签名和签单签名一致,故交付货物交易成功,“我们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该赔偿”。
律师说法:被告分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赵大爷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赵大爷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赵大爷未谨慎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交易密码,故对该密码被窃取使用的法律后果应由赵大爷承担,从而相应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后刷卡记录显示:12时26分在宁波城隍庙商城购买黄金刷卡消费20.5万余元;12时31分在宁波第二百货购买黄金刷卡消费15万元;12时32分在宁波一台ATM机取现2笔连同手续费共5000元。
赵大爷身在上海,卡在口袋,从来没有把密码告诉过其他人,钱就这么莫名其妙地被“刷”走了?!心急如焚的赵大爷连夜赶往案发地,向宁波警方报案。4月6日,赵大爷以资金遗失并非由其本人原因所致要求银行、城隍庙商城和第二百货赔偿,因对方拒绝赔偿,故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赵大爷说,银行应当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然而在他人持克隆卡消费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将其卡内资金支出,故银行对其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两家银行卡的特约商户,在两笔POS机消费签购单都非他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没有对克隆卡消费进行谨慎审核,应当与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这一说法,银行认为,储户有保管好密码的义务,本案银行卡所涉四笔交易都是凭密码完成,我们对卡内资金没有保管的法律责任,赵大爷的损失应当向商家主张,其要求银行赔偿卡内遗失资金和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城隍庙商场则认为,由于在结算时营业员及时发现了问题,并没有向“持卡人”实际交付黄金,现同意在确认赵大爷是银行卡真正权利人的前提下,返还刷卡金额20.5万余元.
第二百货则表示,持卡人使用本案银行卡在其商场进行交易时,营业员对卡号和POS机上显示的卡号进行了核对,两者显示一致,并且卡后签名和签单签名一致,故交付货物交易成功,“我们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该赔偿”。
律师说法:被告分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赵大爷与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未能充分尽到对于银行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赵大爷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赵大爷未谨慎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交易密码,故对该密码被窃取使用的法律后果应由赵大爷承担,从而相应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至于在城隍庙商城处未完成交易而被暂扣的20.5万余元,因该笔款项并未实际遗失,处于城隍庙商城的实际掌控之下,故应由其承担返还责任。对于赵大爷要求第二百货对遗失资金1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