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由国务院规定,各地区应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个人缴费制度。缴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1999年应不低于本人工资的5%;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1%;各地基本诊治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个人缴纳基本诊治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为2%。各地应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做好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情况的记录,确保记录的安全完整。养老保险和诊治保险要全面建立个人帐户制度,并定期发放个人帐户通知单,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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