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
1.申请。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寺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由此可见,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但最终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审批。老年人对有关问题如果不清楚的话,还可以咨询居民委员会,因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4条第3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调查核实。为了解是否有必要给予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审批部门必须对此进行核实。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7条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批准及发放。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8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规定应当书看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4.对不批准的救济。由于种种原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能不批准老年人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至磊民政部门提出复议的申请。也就是要求他们重新考虑您的申请。假如复议的机关也不批准的,那么老年人还可以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法院起诉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起诉的对象应当是负责批准的部门,而不是复议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