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老人先后辞世,老人膝下仅有两个养女,养女的6个子女为了老人的遗产引发一场诉讼。
两年前,90多岁高龄的杨老先生,在老伴过世15年后也辞世,两位老人终身未育,仅收养了两个养女,两个养女又有6个子女。杨老先生生前留有一份代书遗嘱,将自己位于富民路上的一处房产平均遗赠给6个孙辈的其中两人。
明明有6个孙辈,遗产却只给了两人,其他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有子女称,外公在2004年左右就因年纪大精神状况不好,而且这份遗嘱也没有进行公证。其中两人还认为,自己对外公生前尽了赡养义务,外公的后事也是大家一起操办,故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案。
通过审理,法院查明涉案富民路房产中有40%的产权属杨老先生所有,另外60%的房产属于案外人所有。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杨老先生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法院查明,杨先生没有老年痴呆症的诊治诊断病史,也未有精神状态的司法鉴定。而本案被告认定杨先生从2004年起就患有老年痴呆症的症状,还提供了居委会证明。但居委会的证明只表示从2004年起,杨老先生给居委会的印象是有老年痴呆症的症状,而不能肯定已经患有老年痴呆症。最终,根据多种因素,法院判决确认代书遗嘱有效。
法官点评:
代书遗嘱区别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它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公民多种遗嘱中的一种,也是遗嘱人所立遗嘱的表现形式之一,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代书遗嘱为无效。
涉案杨老先生早已过了耄耋之年,但还颇有法律意识的他,面对众多同属第二顺序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身后的房产做出了处分,以代书遗嘱的形式作出了处理。尽管本案在审理中一度出现反复,个别继承人拿出所谓的居委会证词,证实杨老先生属于老年痴呆症患者,但在思路慎密,作风严谨的法官面前,最终还涉嫌“老年痴呆症”的杨老先生真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