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朋友,别轻易放弃你的赡养权


    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人费尽心机来逃避赡养义务,如放弃继承权、断绝父子(母子)关系等等。而我们的一些老年朋友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遇上这些情况时会信以为真。我们希望通过以下案例提醒老年朋友,别轻易放弃了你的赡养权。

  父母虽未尽抚养责任 子女仍需赡养

  案情:二十多年前,肖某的父亲好吃懒做,而且经常赌博酗酒,母亲在苦劝无效之下,与父亲离了婚。离婚后,肖某随同母亲生活。这些年来,父亲只要有钱,就去喝酒赌博,对肖某未尽一点抚养的责任和义务。如今,肖某已经成家立业,父亲却已年老体弱,不能照顾自己的生活,为此,要求肖某赡养他。而肖某则认为,父亲一直没有对他尽抚养的责任,所以,他也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子女是不能以父母是否尽了抚养责任作为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对未尽抚养责任的父母,仍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虽然肖某父亲未对他尽抚养责任,存在着过错,但希望肖某能给予谅解,尽自己的赡养义务。

  免除或转让赡养义务的协议法律不予认可

  案情:雷某有一儿一女。多年前,子女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雷某由儿子来赡养,所有财产也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不承担赡养义务。当时,雷某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在做生意时被他人骗了,生活陷入了困境之中,而雷某又已七十多岁了,体弱多病,儿子一家对赡养雷某显得力不从心。无奈之下,雷某只得要求女儿承担部分生活费和诊治费等费用,但女儿却说已通过签订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雷某也同意了,所以她不用负担生活所需。雷某也认为女儿的话很有道理,也不好再要求女儿赡养他了。

  点评:雷某儿女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他女儿应当承担赡养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这种责任与义务是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雷某可理直气壮地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付给生活费和诊治费等费用。当然,因为雷某儿女间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他女儿在履行了赡养义务后,也有财产继承权。

  继母虽已再嫁特定情形下还要赡养

  案情:黄女士在年幼时,生母因病去世。两年后,父亲再婚,娶刘某为妻。继母与父亲一起含辛茹苦将黄女士抚养成人。

  黄女士父亲去世后,继母又改嫁王某。去年秋,王某家中发生一场火灾,所有财产都被烧毁,生活非常困难。为报答继母的养育之恩,黄女士准备按月支付她一定的生活费,然而她丈夫却不同意,认为黄女士对再嫁的继母,不存在赡养的义务了。

  点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双方离婚后,另一方再婚而形成的。因为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就不存在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所以未形成抚养、赡养关系,无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黄女士是在继母和父亲的抚养教育下长大成人的,因此,她与继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亲子女之间的关系,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那么,虽然黄女士继母已再嫁,但她仍应当赡养,希望黄女士能尽量向丈夫做好解释,不要因此影响夫妻感情。

  放弃继承权不等于可以放弃赡养义务

  案情:李大妈在丈夫去世后,有不少人劝她再改嫁,但由于担心儿子刘成会吃亏,所以一直没有改嫁,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前些年,刘成大学毕业后分配在省城工作,且在省城结婚生子,而李大妈依然在小县城里生活。可在几个月前,李大妈生了一场大病,身体一下子垮了,并且年事已高,所以生活无法自理了,为此,李大妈要求儿子把她接到他家生活,或者每月付给生活费并请个保姆来照顾。但是,儿子却说他放弃继承李大妈的所有财产,也不承担李大妈的生活所需,可李大妈的财产只有两间旧房子,值不了多少钱,很明显,刘成的目的就是为了不赡养李大妈。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说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绝对的,不是以继承父母财产为条件的,父母有财产要赡养,父母没有财产也要赡养,即使放弃了继承财产的权利,仍必须承担赡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指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依照以上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大妈的儿子刘成以放弃继承财产为由,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是一种无效的、应受法律追究的行为。如果他不进行改正,李大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