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88岁的杜老太(化名)有4个儿子,原来她一直和小儿子一起生活。去年小儿子要外出开店,欲将原来家里的老房子出售。老房子卖了,老母亲住哪里呢?
当时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均极力反对卖房,同时也坚决不同意接受母亲一起居住。后来,老房子还是给小儿子卖掉,导致杜老太只能住在村里的一个庵堂里。为解决杜老太居住问题,村委和镇派出所多次召集相关人员协调未能解决。今年3月,镇司法所依托法律援助,代理杜老太将4个儿子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迅速将杜老太起诉状的副本送达4个被告,同时安排了具体的开庭时间。此时,杜老太的小儿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在本村为其母购买了一农村私房,并托亲戚做老母亲的工作,于是杜老太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撤诉。
宜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东对前来参加公开审理赡养纠纷一案的老龄干部、村(社居委)、各镇司法所、以及老年人代表进行了案例分析:虽然杜老太已撤诉,法院结案了,但这起典型的赡养案例里存在着如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普遍性问题。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10周年之际,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王旭东副院长说,杜老太诉儿子赡养纠纷一案,其小儿子擅自把父母亲共同建造的房子,在父亲死亡后直接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于去年擅自出售,导致母亲失去住所的行为,不仅剥夺了其母亲的共同财产处分权,更是侵犯了其母亲最基本的生存权牗居住权牘;在小儿子不尽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大儿子、二儿子、三儿子应履行法律上规定的对自己母亲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近年来,宜兴赡养案件的审判情况如何呢?据统计,2002年受理赡养案件40件,当年结案38件;2003年受理赡养案件27件,当年结案29件;2004年受理赡养案件25件,当年结案25件;2005年受理赡养案件26件,当年结案26件;2006年1-3月份受理赡养案件4件均已结案。
从宜兴市法院2002年以来的统计数据看,赡养老年人纠纷的起诉及审判案件数是“稳中有降”。审理的赡养事件的一些基本特点是:一、经济困难。这几年,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富裕,但仍有小部分人经济条件较差,特别是在农村,贫困问题仍然是引起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二、多子女。兄弟姐妹多了,互相推卸赡养责任。有位张老太牗化名牘已80多岁,生育了6个子女,按理应生活很幸福,但实际上老人身体状况不好,多病,居住的房屋破旧不堪,6个子女相互扯皮,既没有生活上的照料,也没有经济上的资助。张老太迫不得已将6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解决其住宿、生活费和诊治费用。三、老人与子女性格脾气都很固执。四、丧偶再婚后,亲生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之间的摩擦,导致继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五、子女养老观念不强。这类子女只顾为自己或下一代着想,对年迈父母亲的冷暖却满不在乎,极不关心。
王旭东副院长指出,老年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依靠村、镇、市各级司法援助机构介入调解;调解不了,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作为子女,应自觉依法履行法定的赡养父母义务,自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的道德风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使老年人都能安度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来源: 无锡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