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世后,我将现居的产权房以及房内及我所有财物全部毫无保留地赠送给你,以作你日后养老所用。”这个一份丈夫对妻子情真意切的感人遗嘱。是否有效?
1989年9月4日,年及花甲的徐老太与陈先生再婚。结婚后的这对老人,相濡以沫,晚年生活和谐美满,并于2001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2003年,陈先生感到年事已高,便立下将两人购置的产权房和自己所有财产赠与徐老太的的遗嘱。生老病死谁能幸免,陈先生于前年先于徐老太仙去。之后,徐老太也住进了敬老院。
由于和陈先生与原配妻子所生的四个子女对陈先生的遗产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徐老太于今年2月诉至闵行区法院,要求判决这套夫妻共有房屋中属陈先生的份额由自己继承,并向法庭出示了陈先生生前所写的1页具有遗嘱性质的书面材料:“在我离世后,我将现居产权房以及房内及我所有财物全部毫无保留地赠送给你,以作你日后养老所用。……我的遗体已与红十字会签约,死后无偿捐献给上海市红十字会,用于医药科学事业,一分开支都不要。生老死别、人之常情,何况我已高寿,尚请节哀,安度晚年。此致徐××爱妻”落款有陈先生及私章。往下,还有陈先生所书附注:“此信等于遗嘱,如有发生不利及违反上述情况,请令弟、令贤婿、爱子、爱女均可据此仗义执言、为你讨还公道。”
见到遗嘱,其四个子女却坚持认为遗嘱应有2页,现徐老太只提供1页,显然不完整,故不予认可。
法官说法
该材料的主要内容是陈先生对其遗产的处分,具有遗嘱的性质。从文字中反映,材料行文流畅、自然,言辞恳切,对相关的遗产处分事宜意思表达完整、清晰,并在附注中作了“该材料具有遗嘱的效力,希望遵照执行”的特别强调,法庭确认具有证明力及遗嘱效力。
法官认为认为,被继承人陈先生已去世,其遗产理应根据遗嘱进行处理,徐老太据此主张系争房屋中属被继承人所有的产权分额由其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闵行区法院在支持这份遗嘱的基础上,作出“该套房屋中属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由徐老太继承”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