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敬老院受伤合同免责是否有效



  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

  2009年8月,73岁的赵某入住一家养老院前,与该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养老院事先拟就,除特别要求外,全体入院人员均照葫芦画瓢地使用。其中写明:“入院人员在没有护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本院锻炼场所锻炼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3月18日晨,赵某自行到养老院运动器材上锻炼时,因单杠突然断裂砸伤头部,造成脑叶切除但无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因养老院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赔偿47000余元诊治费用,赵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

  养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消费者(入院人员)与经营者(养老院)关系的角度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因协议解除。而养老院用于入院人员锻炼单杠的突然断裂,表明养老院对其安装、维护、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故必须担责。

  另一方面,从合同的角度上看,《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合同明显具备格式条款的特征,且养老院的目的正是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虽有免责条款也不能约束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