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07〕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强城乡诊治卫生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是加快推进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河北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省诊治卫生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看,目前城乡诊治卫生工作仍有一些薄弱环节,群众看病就医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县、乡、村三级诊治卫生服务网络建设。2007年,基本完成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建设改造任务。到2010年,完成县级诊所 (含中诊所)、妇幼调理机构的房屋建设与设备装备任务,以保障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诊治服务。地方财政要加大投入,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建设,2008年,实现每个行政村设有一所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村卫生室的目标,切实方便群众就医。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完善乡村大夫岗位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乡村大夫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力争到2010年将农村卫生人员全部轮训一遍;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大夫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农村诊治服务水平,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质优价廉的诊治卫生服务。
二、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诊治制度。2007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诊治县 (市、区)扩大到139个,达到县 (市、区)总数的80%以上。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 的农民,分别按年人均20元,共计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统筹补偿方式,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三、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城市诊治卫生资源配置,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框架体系,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加快建设新型城市两级卫生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按已覆盖社区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07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75%。到2010年,基本建立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引导城市居民 “大病到诊所、小病进社区、康复回社区”,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为社区居民提供经济、便捷、有效的基本诊治服务。
四、大力实施城乡贫困群众诊治救助。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镇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对象纳入诊治救助范围,逐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众诊治救助制度。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诊治;对患重大疾病经合作诊治补偿后个人诊治费用负担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再给予适当救助;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重大疾病诊治保险。
五、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诊治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诊治保险试点,逐步将非就业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诊治保险范围,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对于城镇居民参加诊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的覆盖范围,通过多渠道筹资,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和不同人群的收入情况,探索建立完善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城镇居民诊治保险、新型农村合作诊治、社会诊治救助等多层次的诊治保障体系。
六、深入持久开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组织全省综合实力较强的城市诊治机构对口支援543所乡镇卫生院和46所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础条件较差的县级诊所。积极开展对口帮扶、巡回诊治和送医送药活动,探索推行城乡诊治工作者轮换制度。严格执行政府举办的城市诊治卫生机构的大夫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城市诊治机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各级政府要落实卫生支农经费补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
七、规范诊治机构管理,强化公立诊所的公益性。完善诊所管理评价标准和诊所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日常监管,规范诊治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提高诊治服务质量。规范公立诊治机构收支管理,坚决取消科室承包、开单提成、医务人员奖金分配与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分配办法,奖金分配不得与药品收入、辅助检查收入直接挂钩。在全省二级以上诊所推行院务公开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评价公示制度。
八、推行诊治机构临床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制度。省内二级以上综合诊所出具的临床检查结果,凡在有效时限内、可满足临床诊治要求的,接诊诊所应予以认可。省内二级以上综合诊所拍摄的部位正确、质量可靠、符合诊断要求的 X 光片以及 CT、MRI片,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的,接诊的诊所可根据该影像资料作出诊断结论,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九、加强诊治机构单病种质量和费用控制工作。二级以上综合诊所选择5-10个临床治疗效果较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进行单病种质量和费用控制。对于选定的病种,要在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并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基础上,按诊疗路径合理测算每个病种以及采取不同治疗方法的治疗费用,制定本单位的最高诊治服务限价,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认真执行。
十、深入实施“诊治惠民工程”,落实对弱势群体诊治优惠政策。继续抓好“惠民诊所”和“惠民病房”建设,每个设区市都要建有1所“惠民诊所”,全省二级以上诊所都要设立“惠民病房”,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惠民的各项措施,对城乡“低保”居民和农村“五保户”等贫困患者实行 “一免三减”优惠政策,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 院床位费,有条件的可适当扩大减免范围、提高减免幅度。诊治机构对患者的减免或救助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视情给予适当补贴。
十一、强化药品流通领域监管,降低药价虚高,保证群众用药安全。一是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网上竞价采购制度。全省县及县以上公立诊治机构要坚持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逐步将医用高值耗材纳入集中招标采购,对价格低廉、临床不易滥用的常用药品实行网上竞价采购,解决药价虚高问题。二是加强农村、社区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建设,规范农村和社区进药渠道和药品价格。筛选确定一批定点厂家为农村和社区生产简易包装的基本药物,切实保证农村和社区居民用药质量,降低药品价格。三是在政府财政增加投入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县 (市、区)可进行 “医药分开”试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可用家庭账户资金到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药店购药。四是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大力推广简、便、验、廉的中医药适宜技术,省中医药管理局免费为全省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训1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各中医诊治机构要突出中医特色,提高中医药的使用率和中医临床疗效,降低患者就医费用。
十二、继续推进诊治行业作风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诚信为患者服务的良好风尚。加强行业自律,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逐步建立防控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大诊治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重点对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诊治广告、公立诊所出租承包科室、雇用“医托”欺诈患者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净化诊治服务环境。
十三、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病能力和调理意识。各级卫生行政、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并发挥诊治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各诊治卫生学会、协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医药科普和卫生调理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人们的自我调理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
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每年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要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诊治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各级政府要根据诊治机构的不同情况及其承担的任务,对人员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要落实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业务经费,把按规定公开选聘的乡镇卫生院长和承担公共卫生任务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医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各级政府切实把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摆上重要位置。要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业绩考核的内容,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建立政府主导,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宣传、劳动保障、民政、药品监督、物价、建设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群众看病就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以实实在在的效果取信于民。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关于解决群众看病就医有关问题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群众健康权益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