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的母亲过世后,父亲再婚。小王故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房产中母亲的份额。
王某与李某均系国家干部,小王系二人之独生子。九十年代中期,王某与李某因工作需要赴美国工作,在此期间,王某所在单位将其原有住房收回后,向其重新分配一套住房,因王某与李某均在国外,所有的交接手续均委托其子小王办理。不久李某因病于美国过世。王某回国后与单位签订公房出售协议,并交纳购房款。根据政策,购买该套房屋时计算了王某与李某的工龄,并依据双方工龄对购房款进行折抵。王某在庭审中表示购房款系其用个人收入交纳,小王无法举证证明购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收入。房产证下发后产权登记人为王某。数年之后,王某再婚,房屋由王某与再婚妻子居住使用。
在庭审中,小王表示房屋虽系父亲在母亲去世后购买,但购买该房屋时折算了母亲的工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其有权依法继承母亲去世后的房产份额。但其父王某否认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小王作为王某与李某之独子,在李某去世后,王某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其遗产。诉争房屋系王某在李某去世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虽然购买房屋时价折算了李某的工龄,但该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上述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确认为王某之个人财产。最后,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请。
法官提醒
根据公房买卖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购买公房可以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享受购房优惠。司法实践中,购房时折算了双方的工龄,但是交纳购房款办理房屋产权的时候配偶一方已经过世。因死亡一方享受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继承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在交纳购房款前进行遗产继承,因为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交纳的购房款是用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购房款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收入,所购房屋就是其个人财产。
在庭审中,小王表示房屋虽系父亲在母亲去世后购买,但购买该房屋时折算了母亲的工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其有权依法继承母亲去世后的房产份额。但其父王某否认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小王作为王某与李某之独子,在李某去世后,王某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其遗产。诉争房屋系王某在李某去世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虽然购买房屋时价折算了李某的工龄,但该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上述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确认为王某之个人财产。最后,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请。
法官提醒
根据公房买卖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购买公房可以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享受购房优惠。司法实践中,购房时折算了双方的工龄,但是交纳购房款办理房屋产权的时候配偶一方已经过世。因死亡一方享受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继承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在交纳购房款前进行遗产继承,因为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交纳的购房款是用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购房款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收入,所购房屋就是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