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6月7日,赵大爷在某超市购买了面条和一袋大米并到收银台支付价款45元,收银员向赵大爷出具了一张购物小票。当赵大爷提着物品通过超市ESA门(一种门禁报警装置,设置在顾客出入必经通道)时,工作人员要求赵大爷出示购物小票,赵大爷当场予以拒绝。工作人员遂不准赵大爷携带商品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引起群众围观。赵大爷无奈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进行了调解。赵大爷随后凭着购物小票开具了正式发票,提着商品离开。事后,赵大爷越想越生气,以侵犯其人身权为由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该超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超市顾客赵大爷的诉讼请求。
分析
该超市为综合性零售超市,超市的经营模式不同于柜台销售模式,具有开放式特点,消费者可在超市内自由选购商品,商品失窃的风险要高于封闭式的柜台销售。该超市为降低失窃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适当采取必要的防范管理措施。该超市向赵大爷查验购物小票的行为,发生于该超市经营场所之内,这种向消费者查验小票的行为是超市采取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该超市工作人员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未对赵大爷实施任何侮辱、诽谤的行为,也未对赵大爷实施任何强制行为。综上,该超市行为不构成对赵大爷人格权的侵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