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全文) 冀政办函(2005)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批准,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全省扩大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扩大试点的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扩大试点内容。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年满60周岁(其中我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55周岁)后,按每人每月50元,年人均60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从严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严格程序,公开公平。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省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各市及试点县、乡应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本地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实行申报与审核制度。各设区市政府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申报,并报送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安排计划,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纳入全省试点范围。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一)确认条件。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我省规定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前三个条件的父母从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遵循公开、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申请;

  2、乡、村计生干部调查、预审;

  3、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

  6、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复核并公示;

  7、省、国家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省人口计生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程序、办法。

  三、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配套50%。地方财政配套的50%,由省、市、县财政按6:3:1的比例分担(不含22个扩权县),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从55周岁起提前纳入人员,到60周岁之前的奖励扶助金,中央财政不负担,由省、市、县财政按6:3:1的比例分担(不含22个扩权县)。

  22个扩权县(市)的配套资金设区市不再承担,这部分资金属国家和省级贫困县的由省级全部负担,其他扩权县(市)由省级和扩权县(市)各负担50%。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各市财政局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不含22个扩权县),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集中管理;22个扩权县(市)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县(市)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市、县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保证试点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为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各市财政局按要求在规定的发放时间前,将归集的中央、省、市、县四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市农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各市农业银行根据市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市财政局发放指令,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拨到县(市)农业支行;22个扩权县(市)财政局按要求在规定的发放时间前,将归集的中央、省、县(市)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22个扩权县(市)农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各支行在规定时间内按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拨到个人账户,同时制作储蓄存折;奖励扶助对象凭身份证和《奖励扶助光荣证》领取存折,支取奖励扶助金。

  市、县农业银行定期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做到账目清楚、结算准确、手续完备。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般每年发放两次。

  五、评估与监督

  (一)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综合评估和绩效考评。各市和试点县每半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和绩效考评,并及时将情况上报省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二)利用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各市每季度、省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

  (三)建立各级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纪律监督、政府部门行政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自我监督“六位一体”的社会监督体系,对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全方位监督。

  (四)建立观察员制度。省、市、县各级分别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监督检查。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各级领导要对试点工作亲自抓,负总责,人口计生、财政、委托发放机构要各负其责,全力以赴搞好试点工作;公安、民政、宣传、监察、审计、计生协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增加政策透明度。

  (三)健全制度,加强培训。各市要根据省试点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地试点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切实做好基层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四)以奖励扶助试点为契机,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要全面落实《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幸福工程”、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项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