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收养子女应经过的程序和办理的手续


    (1)签订收养书面协议。

  收养关系的成立,不仅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还应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收养程序。

  首先,收养人应亲自到办理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携带收养申请书、双方收养协议书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如系外国老年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文件,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谁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其次,由办理收养登记的工作人员对有关证明文件,根据《收养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收养条件。有无违反《收养法》的规定,如果是否违背计划生育、户籍管理等规定。

  (3)办理登记公证手续。

  在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应在收养人所在地的基层政权机关申请登记。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子女的,必须在县、市人上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在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的,应由公证处发给收养公证书。关于变更户口登记,城市户口的收养人收养农村儿童应注意户籍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