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下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