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1993年下发的《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四部分组成。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退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离退休金暂按以下办法计发: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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