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愿放弃遗产不赡养母亲 家庭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2006年12月,家住房山区窦店镇卢村的张老太丈夫去世。在本村3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张老太的弟弟组织,张老太与自己的3个儿子、两个闺女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第3条约定,因儿子田某开出租车并在镇里居住,其自愿放弃张老太在村里的房产,也不再负责张老太的生前赡养和死后安葬等一切费用。
  
    2006年11月初,张老太诉至法院,称自己年老无生活来源,请求判令田某按月给付自己300元,并承担自己诊治费用的五分之一。
  
    审理过程中,法庭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得知张老太与田某的爱人一向不和;田某也声称自己是迫于无奈,为了安宁才签了这份赡养协议,自己已放弃房产,做了很大的牺牲。如果要恢复承担赡养义务,必须重新分割家产。张老太的弟弟也出庭证明,这份赡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庭还查明,张老太已享受农村合作诊治保险。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这份赡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涉及分割财产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因此做出以下判决,儿子田某按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承担母亲诊治费用自费部分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