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夫妇是宁津镇人,生有一儿一女。女儿嫁到邻村李家为媳,老两口与未成年的儿子一同生活。谁知一场意外的车祸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不幸。在事故中,孙某的妻子和儿子不幸身亡,而孙某本人也被撞残,腿脚变得不灵便,日常生活都有困难。女儿可怜父亲,向李家要求接父亲一起居住,遭到李家拒绝。后来,女儿又提出每月给父亲赡养费,同样也遭到李家拒绝,理由是“出嫁的女,泼出的水”。生活困难的孙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论婚嫁与否都有赡养义务。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李家最后同意孙某的女儿每月向其父支付赡养费3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