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湖南长沙60岁的张再明(化名)30年前再婚,张再明有一双儿子,对方有一对女儿,夫妻俩一起将儿女抚养成人。上月,他和妻子离婚,妻子表示,彼此都抚养了对方的孩子,以后养老就由各自子女负责。陈再明想问,他可否要求继女儿承担他的养老?
律师解答: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文东海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见,只要继子女受过继父母的抚养,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正常父母子女关系是一样的。陈再明和前妻均对对方子女履行过抚养义务,自然可要求对方子女履行对他们各自的赡养义务。有关人身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债务,不存在相互抵消,但子女们之间可通过协商,采用一种较合适的方式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