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拒担责 老人讨债路上奔走14年



  14年前,柳州市一家面条厂向做面粉生意的付明堂赊购了两批面粉,共计欠下35万多元货款没有归还。为了这件事,付明堂被迫将自己的面粉店易手,并将全部精力投入到讨债的路上。14年过去了,他尚有许多货款未能讨回。今年3月15日,这起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讨债”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家属取走死者存款

  现年71岁的付明堂,是柳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退休职工,原先开有一家面粉店。他说,柳州市柳航面条厂(以下简称柳航)因经常向他购买面粉,成了他的老客户。1996年12月3日和12月18日,柳航两次到面粉店提走了6440件价值35.6万多元的面粉,该厂业务经办人熊素菊给他出具了收条,承诺在1997年1月3日前付款。

  1997年1月1日,柳航法定代表人熊占具因车祸死亡,赊购付明堂面粉欠下的债务无人认账。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付明堂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柳航归还欠款。

  1997年4月9日,柳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柳航应在15天内偿付35.6万多元的货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逾期则按月利率30%计算,该笔债务以柳航的财产和熊占具的遗产偿还。

  然而,在判决生效之前,熊占具的家属韦兰菊、熊素情、熊成麦、熊素菊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韦兰菊等4人在表示放弃继承权前两个月,从熊占具的个人存款中取走了4.5万元,致使债务无法偿还。

  转移财产要承担还债责任

  难道就眼睁睁地看着35.6万多元的货款打水漂?付明堂没有放弃,在多方追索无效后,他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死者的妻子韦兰菊及他的儿女熊素情、熊成麦、熊素菊为被执行人。

  2000年1月26日,柳南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柳航存放于南宁市航惠面条加工厂内的一批设备。2003年12月9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裁定,认为韦兰菊等4人取走熊占具个人存款的行为,属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转移财产行为,责令这4人在取走的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还债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柳航没有进行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执照被吊销。

  在柳南区法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下,付明堂陆续领回了10多万元。

  讨债路上无尽头

  因仍未拿到大部分货款,付明堂多次到上级各部门申诉。此案引起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2004年2月2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此案。同年3月12日,付明堂再次提出追加韦兰菊等4人为被执行人。他认为,这4人不仅仅在取走的4.5万元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且还应该为其他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查明,柳航虽然是个人投资的私营独资企业,但韦兰菊等4人也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该企业的主要收益由他们共同享用。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支持了付明堂的要求。

  在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查过程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因此案久执不结,又指定宜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此案。宜州市法院同样驳回了韦兰菊等4人的请求,也就是说韦兰菊等4人为“共同还债人”。

  由于韦兰菊等人不服,这起执行案又回到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该法院于2006年作出了撤销原先“追加韦兰菊等4人为共同被被执行人”的裁定。就这样,经过几轮的裁定和驳回后,这起案件又被指令移送到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执行。

  至2006年6月,在上面几家法院的执行下,付明堂共拿回了21万多元的货款。付明堂说,为早日了结此案,多年来,他奔波于各级法院不少于700次。“腿差不多跑断了,混得与法院执行人员也都熟了,我都不知道何时才能要回剩下的货款和利息”。

  “死案复活”,法院重启再审

  付明堂知道,如果没能把韦兰菊等4人裁定为共同还债人,那么剩下的欠款就等于“死债”,因为柳航再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他没有死心,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人大反映。自治区人大于2008年5月发文给自治区高院,要求该院对付明堂信访的材料抓紧处理。

  因执行难等问题,这起于1997年已判决生效的案子得以重新启动去年,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这次,付明堂重新起诉要求追加韦兰秀及她的3个儿女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支付剩余的货款及多年的利息(按双赔计)86万元,以及因对方拖欠货款而造成他的经济损失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柳航是熊占具以个人名义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的私人独资企业,熊占具因车祸死亡,债务由该企业的财产和熊占具的遗产偿还。柳航可认定为熊占具、韦兰秀夫妇的共同财产,债务也可认定是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韦兰秀于1997年3月公证放弃继承丈夫的遗产,不能免除她共同债务的责任。

  另外,虽然当年熊素菊以柳航的名义出具收条给付明堂,但不能证明熊素菊等4人参与经营柳航和投资,因此熊素菊等4人对该厂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为此,柳南区法院认为,原来的判决没有追加韦兰秀为被告,遗漏了诉讼主体,存在程序错误;原来对利息的判决也有误,应予变更。

  去年9月,柳南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韦兰秀负责清理柳航资产,并承担尚欠付明堂的13万多元货款以及利息。

  是“独资”还是“家庭企业“?

  付明堂不服,提出上诉。今年3月15日,此案在柳州市中院进行二审。法庭上,付明堂拿出他从柳州市工商部门复印出来的、关于柳航的两本营业执照说,这是一个“双胞胎”营业执照,因为这两本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负责人都是一样,但是经营性质一栏却一本是“独资”,一本是“私营企业”。而“独资”这本在工商部门没有登记档案。

  另外,他还拿出一份“柳州民航站”的证明说,1990年起,熊占具夫妻带领儿女到柳州老机场,共同经营管理无执照的面条厂,一家人共同劳动积累了资金。1993年,他们又新建了两间面条厂,并领了营业执照,后转为集体企业。

  付明堂说,从他在工商局查到的从业人员表证明,韦兰秀、熊素情、熊占具3人参与从业,为此他认为,柳航应视为家庭经营企业。

  熊素情等人没有出庭,他们的代理人说,柳航为私营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投资者熊占具承担无限责任。熊占具死后,他的妻子和儿女通过公证声明放弃法定继承权,那么他们依法不需承担熊占具生前所负的债务。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南国早报 王克础)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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