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赡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 父母或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被赡养人,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赡养人。

  第三条 赡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赡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赡养协议公证,由被赡养人或赡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第五条 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赡养协议;

  (六)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予以受理: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就赡养事宜已达成协议;

  (三)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赡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被赡养人和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三)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包括照顾被赡养人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对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等内容;

  (四)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五)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

  (六)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如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到场并在协议上签字。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被赡养人的健康、财产、工作状况,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及子女情况,对赡养人的意见和要求;

  (二)赡养人的工作、经济状况及赡养能力;

  (三)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签订赡养协议的原因和意思表示;

  (四)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设立赡养协议监督人的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赡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赡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赡养人必须是被赡养人的晚辈直系亲属;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
 
  (三)赡养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政策的内容;

  (四)协议监督人应自愿,并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四)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被赡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赡养人之间共同签订赡养协议,并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办理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协议公证,可参照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1991年5年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