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3个儿子两个不孝 为赡养老人先后两次对薄公堂
水母网1月21日讯(YMG记者 于珺)俗话说“养儿防老”,芝罘区的王大娘生育了3个儿子,按说不愁无儿养老,可现实生活中,老人生前曾为养老问题打过两次官司。在她百年之后,3个儿子又因为赡养问题对
簿公堂。
昨天,记者从芝罘区法院获悉,两个不赡养老人的儿子依然被判依法偿还另一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而产生的诊治费、交通费和护理费各5000多元,共计1万多元。
芝罘区的王大娘与老伴一生育有3个儿子,老伴早年去世。为赡养问题,早在2000年,她曾把儿子们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负担赡养费及诊治费。法院除判决王大娘的3个儿子每月承担一定的赡养费外,还判决她的3个儿子应各自负担老人因治病而所需医药费的1/3。
后来,王大娘一直跟一个儿子一起生活,这个儿子便在照顾老人生活和起居方面承担起了主要义务。自2009年12月起,老人因患多种老年病痛,先后多次住院治疗,期间由一起生活的儿子照顾护理。另外两个儿子曾到诊所探望,但对老人的住院费用,除其中一人支付过1000元外,再没履行其他赡养义务。为此,2010年5月,赡养老人的那个儿子曾以老人代理人身份,以老人为原告,把另两个儿子起诉到法院,请求这两个儿子负担住院期间的诊治费等费用。案子正在诉讼中,老人在2010年6月底因病去世了,案子遂终结审理了。
办理完老人的丧事后,2010年7月底,为老人养老送终的那个儿子,把两个 兄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负担自己前期为赡养老人垫付的医药费、交通费以及为照顾住院老人的误工费等费用的相应部分。
针对这个要求,两个兄弟不同意,一个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诊治费等费用是他出资垫付的;另外,老人自己有收入,有能力自行支付诊治费等费用,不需我们另行支付诊治费等费用。”另一个则说:“我们应当负担母亲的诊治费,但我在母亲治病期间曾经付过1000元。再加上母亲自己的收入,扣除农村合作诊治报销的部分,可以满足母亲治病所需,无需另行由我们再支付诊治费。”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3个儿子依法均应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老人去世之前,因病产生的诊治费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3个儿子均应承担相应部分。现在,1个儿子主张老人生前的诊治费、交通费等均由自己垫付,虽然另两个儿子辩称老人的诊治费应出自老人自己的收入,但通过法庭调查发现,老人生前的收入较低,加之这两个儿子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法院对这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在老人生病住院期间以及在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只有1个儿子尽了较多的护理照顾义务,可根据此子因护理老人产生的误工期限和收入状况,由另外两个儿子承担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