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液上标注“口服液里有金砖”,而实际购买的产品中并无金砖,能否认定为欺诈?
案件中某药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本案中张大娘到某药店购买某某口服液产品,双方依法成立消费服务关系。某药店作为该口服液的销售者,负有向张大娘提供该商品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张大娘作为消费者,凭借封面上文字的表述内容,足以产生凭借其购买该产品而获得价值5000金砖的可能性这一内心确信,但现有无从显示张大娘从药店销售的口服液中可以获取金砖的可能性。药店在没有金砖获取可能性的情形下,任其销售的商品中标有封面中所述的字样,并故意告知上述虚假情况,致使张大娘作出了购买该产品的错误意思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药店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
责任编辑:任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