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20年的孩子要回生父身边 养父怒告儿子



    20年前,将妻妹的孩子抱回抚养;20年后,养子得知身世后要回到生父身边。为此,养父将生父告上法庭讨要抚养费——

    抚养成人争执起 养父怒讨抚养费

    1989年9月,王洁(化名)因一次意外死亡,留下一个仅9个月大的男孩。正巧姐姐王雪(化名)家没男孩,于是,王雪与丈夫石强(化名)主动把孩子抱回自家,并以父子关系在当地户籍部门给男孩做了户口登记,男孩也改姓石。

    2009年春节前后,男孩得知了自己的身世,并发现生父李刚(化名)的家庭状况比较富裕。那之后,男孩与养父母石强夫妇多次发生争执,并提出要回到生父李刚身边,不再承担对石强夫妇的赡养义务。

    面对这一变故,石强觉得养子一旦回到李刚身边,不但自己养儿防老的愿望不能实现,而且二十多年的辛苦养育也化为乌有。经过多番与养子沟通,夫妇俩还是没能改变养子回到生父身边的想法。

    无奈之下,2009年3月初,石强以解除代养协议为由将养子生父李刚告上法庭,索要抚养男孩至18岁成年期间的抚养费47000余元。

    法院判决遭异议 生父申诉讨说法

    在李刚缺席的情况下,2009年7月,法院决定追加男孩为被告并以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案件审理期间,男孩当庭表示是自己提出要回到生父身边,同意解除与石强的关系,但不同意承担石强索要的抚养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石强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石强与男孩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应是代养关系。于是,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代养关系,李刚赔付石强抚养费47000余元。

    直到判决生效执行,李刚才知道自己摊上官司,而且还败诉。于是,他当即表示不服法院判决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在李刚看来,在还没有《收养法》的二十多年前,孩子是石强夫妇在村委会的参与下协议收养的,并以父子关系办理了户口登记,改了姓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并非代养。二十年间,自己没跟孩子进行任何联系,更没有恢复亲生父子关系的意思,也从未与石强就此问题产生过任何矛盾。现在孩子已经成年,到了应尽赡养义务的年龄,也有了工作,应当以自己的工作收入报答石强夫妇的养育之恩。

    检法联手化纠纷 双方和解案件结

    检察院受理了李刚的申诉。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原法院判决在审理程序、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缺陷,而且认定石强与男孩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也是不当的。

    在立案审查期间,为化解矛盾纠纷,办案检察官一边认真审查核实情况,提出抗诉理由,一边启动检察和解程序,与当事人一起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耐心释法析理,努力谋求案件各方当事人和解,但始终没达成和解意见。

    去年9月,案件抗诉后,办案检察官及时将抗诉理由告知双方当事人。同时,检察官借助法院再审法庭调解,加强同法院协调配合,特别是让被申诉人石强夫妇明白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的正确性,从而选择当庭承认收养关系,撤回起诉,不再向李刚索要抚养费。

    在法庭上,李刚不但教育孩子一定要孝敬养父石强,报答养育之恩,而且当庭表示自愿赠送10000元资金帮助男孩。男孩也改变了原来执拗的想法,表示愿意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这起抚养纠纷案终于通过调解程序画上圆满句号。

    就案说法

    我国《收养法》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岁的限制”,按这条规定,本案中石强收养妻妹的孩子,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同时,事实证据表明,石强已持当时合法证明和按当时没有《收养法》时期的收养程序以父子关系在公安机关作了户籍登记,并已将孩子的姓氏更改,所以,他们之间并非是以“姨母、姨父”关系代养,而是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通讯员华锋 记者齐晓梅、吴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