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需要关爱,子女应尽孝道


【生活实例】

      河北省唐山市王强的母亲已75岁,且体弱多病、生活没有来源。但王强与妻子张娟认为老人是自己的负担,不愿承担赡养义务,并将老人从新购买的楼房赶回老家平房居住。2008年6月20日,老人到儿子、儿媳居住的家,希望儿子给点生活费和药费。王强和张娟不但没有满足老人的要求,反而当场辱骂老人,并将其推出门外。由于老人遭到如此待遇,伤心的在门前哭诉。王强和张娟怕邻居看到自己脸上无光,又把老人打了一顿,致使老人跳河自杀。

   【关键词解析】   虐待罪 遗弃罪    

一、虐待罪 

  (一)什么是虐待罪呢?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式,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恶劣”,是能否构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三)怎样才能构成虐待罪?  

    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虐待行为有两类:一是肉体上的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等;二是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等。虐待行为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如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媳妇虐待公婆等等。虐待者一般都是利用自己在家庭经济或亲属关系上的优势地位。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遗弃罪

 (一)什么是遗弃罪呢?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由于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致使被遗弃人的生活陷于困境,不得不流浪乞讨,或者造成精神失常和病残等严重后果的,都属情节严重,遗弃人应负刑事责任。  

  2、但是,如果法律上应负扶养义务而拒不扶养、情节一般的,或者享有扶养权利的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不是必须接受扶养的,那么遗弃人不构成遗弃罪。对于仅有一般遗弃行为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悔过改正,可不予处罚。       (三)怎样才能构成遗弃罪?

    1、本罪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抚养的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绝抚养的行为。“抚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兄弟姊妹之间的抚养。

    3、本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不具有实际抚养能力的人,不构成本罪。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虐待罪和遗弃罪的区别。

      前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而遗弃罪的主体则是在法律上负有抚养义务并有抚养能力的人;前罪的主观方面是有意识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与精神上的痛苦,而遗弃罪则是为了逃避履行抚养义务;前罪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任何成员,而遗弃罪则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虐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偶尔地打骂是不构成本罪的。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瞻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委会、村委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眼点睛】 

      在本案中,王强和张娟作为被害人的儿子和媳妇,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被害人具有赡养义务,而他们却拒绝赡养,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王强和张娟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害人受赡养的权利。其次,在客观上将自己年老多病、已经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拒之门外,拒绝对其赡养。王强的母亲到其儿子家要点必要的生活费和药费,不仅没有得到满足,反而遭到王强和张娟的辱骂和推打。老人生活无着,含愤自杀,这完全是一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赡养而拒绝赡养的行为,况且,王强和张娟的犯罪情节又是非常的恶劣。不顾老人的生活,而故意拒绝赡养老人,已具备犯罪的故意。因此,王强和张娟的行为应定为遗弃罪。      来源:《河北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