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月初,在天津,30岁的小陈将80岁的祖母告上法庭,理由是他要结婚,因此想把1998年根据父亲遗嘱继承的房屋装修成婚房,要现在居住在该房屋的祖母搬出。而小陈的祖母认为,该房屋原系老伴所有,后过户给儿子陈某,即小陈的父亲。1995年,儿子曾与自己和老伴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房“陈某享有产权,陈某父母享有使用权”,并随后将协议进行了公证。因此,小陈的祖母认为,虽然老伴和儿子都已去世,但自己仍有权居住该房。
律师解答: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文东海律师认为,陈某父母和陈某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有条件赠与的行为,即陈某父母将房屋赠送给自己的儿子,但保留在该房屋中居住的权利,陈某或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其条件就是陈某的父母死亡或明示放弃在该房屋中居住。很显然,本案陈某母亲尚健在,而且拒绝搬离该房屋,陈某的儿子不能够以继承的缘由对抗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