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年赡养纠纷案件多应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然而,近几年,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却呈上升趋势。据对山东省沾化县法院受理案件的统计,2003年审理赡养案件起,2004年47件,2005年56件,今年1至10月份已审结51件,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已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分析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告子女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睦,相互推卸责任。农村家庭以多子女户居多,子女成年后,由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纠纷,导致关系恶化,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便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如赵某、汪某夫妻生育五子二女,均已另立家室,兄弟姐妹之间有矛盾,都不愿承担年老父母的赡养费,现在二人均已70多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的经济来源。赵某、汪某曾要求当地干部和镇司法办处理,但一直未得到解决,不得已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七被告共同赡养晚年生活直至终老。
(二)被告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法定义务,且这种义务的承担和履行,不以父母对子女是否尽过或尽了多少抚养义务为交换条件。由于不少被告不懂得,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如原告陈某诉三个儿子陈立华等赡养纠纷一案,而被告陈立华却提出首先要处理好家庭财产问题,然后才处理赡养问题,完全漠视父母的养育之恩。
(三)被告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责怨发泄在赡养纠纷中。农村父母大多在子女逐渐长大后,让子女分家立室,并把家庭财产分配给子女。但有的子女认为自己在分家析产时未能得到满足,对家庭其他成员有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公为由,拒付父母的赡养费。
(四)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有的家庭已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如原告张江(79岁)诉讼被告张庆明(57岁)、张庆超(59岁)赡养纠纷一案,被告张庆超认为其本人是农民,收入低,且自己都要由子女赡养,无能力再赡养自己的父母。
(五)“分家协议”确定的义务已不适应现实生活的需求。有的原告在多年前主持分家,并在“分家协议”或“家庭会议”中明确了子女应负担的生活费。但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初所定的生活费的数额已明显过低,向子女提出增加数额,却又得不到解决,便出现了矛盾纠纷,最后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六)原告再婚后与继子女之间存在隔阂。在一些家庭中,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长期存在较大的矛盾纠纷,当继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继子女则推卸责任。如原告杨新秀(77岁)诉被告李振江(48岁)、李振明(46岁)赡养纠纷一案,杨新秀于解放初期嫁给李学昌为妻,二名被告是前妻所生,原告尽力抚育继子,直至他们成家立业。原告在丈夫去世后,年老多病,晚年生活困难,二名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原告投诉当地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于2002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医药费,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原告自律意识不强,沾染陋习。在现实社会中,有的老年人自律意识较差,有的甚至还沾染了陋习,致使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常有发生,造成赡养无保障。主要表现为:一是以长者自居,家长作风、思想严重,过多指责家庭成员;二是不肯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终日东游西逛,好管闲事,招惹是非;三是沉迷于麻将、扑克、纸牌等游乐活动,甚至参与赌博,直接影响身心健康和经济开支;四是偷偷变卖家庭财物,引至家人反感。
针对农村赡养纠纷较为突出的现状,我们认为要解决该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赡养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此类案件涉及人身、财产、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应当引起重视。应广泛特别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二)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形成共识,深入基层,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教育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使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更多的条件。
(三)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我国老龄化程度已明显提高,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纠纷的发生。
(四)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应扩大社会教育范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扩大社会影响,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群众的作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