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遭遇不幸,母亲应得的赔偿金却被儿媳拿走。近日,沾化县法院作出判决,儿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婆婆刘某支付其应得的赔偿金2.9万余元。
2008年1月1日,郭某开车到张某的丈夫孙某所经营的汽车轮胎修理处修理汽车。在修理过程中,因轮胎锅子破裂弹出,致使孙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郭某等支付孙某的妻子张某及孙某的母亲刘某等各类赔偿款9万余元,其中刘某应得生活费2万元、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1万余元。法院将此款执行到位后,由张某领取。张某付给刘某2000元后,再未支付其余赔偿金。经多次索要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给自己其余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儿子死亡而应获得的生活费应属其个人享有,任何人不得占有。肇事者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其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因此,该项赔偿金应由死者关系最亲密的近亲属享有。张某领取上述赔偿金后,没有将刘某应得部分支付给刘某,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现刘某请求张某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付风安 卢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