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需要出发,不断完善本市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地质灾害快速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指导区县政府落实各项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措施。
1.3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应由本市预防和处置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1.5 突发地质灾害等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2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3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区县、乡镇、村四级应急预案组成。位于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各单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在北京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全年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治工作;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监测、预警、应急调查、评估和宣传工作;指导区县做好灾害防御工作,配合区县政府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由市国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由市国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培训;配合区县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监测、趋势分析及应急处置,及时将地质灾害情况向相关领导机构报告;组织、指导区县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配合区县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2)市农委(山区办):负责制定泥石流易发区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将搬迁信息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
(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水利工程灾情和险情的调查与评估,制定修复计划,协调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尽快修复出现灾情与险情的水利设施;根据灾情或险情需要,及时进行库水调放或应急排洪;提供和保障抢险救灾所需水源;将相关地质灾害信息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
(4)市地震局:负责向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办公室部提供地震资料。
(5)市地勘局:负责配合市国土局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负责应急调查队的组织管理和应急调查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调查信息。
(6)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修订完善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预警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汛期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转移工作;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避险场所的建设,并做好物资储备;统一领导与指挥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将相关地质灾害信息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
2.4专家顾问组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聘请本领域内的专家,组成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的主要职责为:
(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指导或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订、修订;
(3)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跟踪地质灾害科学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为本市地质灾害减灾体系建设等提供意见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行动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其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1.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发现险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1.3 落实避险措施
相关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向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3.1.4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市国土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气象预警渠道掌握地质灾害信息,预测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时间、范围等,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3.2 监测预警体系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包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连接国家有关部门,并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市、区县两级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负责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的单位,应广泛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开展地质灾害短期、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在易发区内积极推进“七包七落实”,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点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群测群防员配备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等必要器材,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简易监测;进一步加强山区县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提高预警会商能力。
3.3 预警级别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的确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
红色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
3.4 预警信息的发布
3.4.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4.2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黄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市防汛办会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红色预警,经市国土局与市防汛办、市气象局会商,由市防汛办分别报市防汛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3.4.3在非汛期,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在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共同会商后,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会商后联合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国土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
3.4.4各区县国土分局依据本区县实际,在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3.4.5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
3.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迅速通知各相关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做出响应,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属地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避险明白卡”的灾害类型、灾害位置、预警信号、避险地点、避险路线等要求,逐项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3.5.1蓝色预警响应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副指挥带班,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随时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应急调查队伍做好出发的准备工作。
3.5.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带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市防汛指挥部的建议,采取转移或疏散群众、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3.5.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在岗带班,各相关单位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带班负责人随时掌握情况。各区县相关部门应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市防汛指挥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与应急调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3.5.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应高度关注地质灾害险情的发展动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应急调查队伍应提前赶赴预警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待命,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紧急出发的准备。
3.6 预警级别的变更
随着气象预警信息的不断变化,参考地质灾害预警综合指标及实际情况,由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和市防汛办联合组织实时会商,提出提高或降低相应区域预警级别的建议后按程序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发生地质灾害或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和隐患时,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灾害发生后,受灾地所在单位、乡镇或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报告。相关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险情或灾情信息。
4.1.2上报涉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内容应该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危害程度、可能的致灾因素、发展趋势、威胁对象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失踪的,要以专报形式上报。
4.1.3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政府应立即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对暂不能判定性质或级别的突发地质灾害,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4.1.5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可同时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1.6在突发地质灾害中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市政府外办报告。
4.2 先期处置
4.2.1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所在地乡镇、村或单位应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疏散群众、搜救受灾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2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国土部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和险情调查评估、危险区划、应急监测、快速工程处置等有关工作。
(2)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工作。
(3)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
4.3 指挥协调
4.3.1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工作,并视情况成立由市国土局、相关委办局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4.3.2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由属地区县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及时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副指挥在分指挥部指挥。
4.3.3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后,由属地区县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在分指挥部指挥,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异地会商。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其他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具体要求和职责分工,协助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4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现场指挥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属地区县政府配合做好灾害处置、秩序维护和灾民安置工作。
4.3.5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长或主管市领导任现场指挥长,主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指挥、市防汛指挥部指挥、属地区县政府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4应急处置
4.4.1 开展应急调查。在汛期,应急调查队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确保通信畅通,所有队员保持待命状态,在接到应急调查命令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
4.4.2 实施应急救援。相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携带救援物资和应急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按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处置工作。卫生、电力、铁路、公路、桥梁及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应先行实施处置工作。
4.4.3 进行应急治理。地质灾害发生后,为防止灾情蔓延,及时排除险情,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专业队伍,根据专家或专业部门提出的应急治理措施,开展灾害隐患处理。
4.4.4 提供应急保障。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公交集团、市地铁运营公司、市祥龙公司等单位配合,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提供客、货运输保障。市交通部门应建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运输保障制度,并优先安排紧急救援物资的调运。
由市、区县卫生部门负责,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3个阶段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各区县分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群众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工作。
由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分别提供应急通信和电力供应保障。
4.4.5 评估灾害发展趋势。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区县政府应派出专业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和灾害动态监测及损失评估工作,并随时向市防汛办和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4.6 调整抢险方案。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随时了解和汇总现场情况,根据事态发展调整处置方案。发现重要变化时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
4.4.7 适时采取转移或疏散群众、关闭旅游景点、实行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
4.5信息发布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市防汛指挥部指导下,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与市防汛宣传专项分指挥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6社会动员
积极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的作用,形成政府为主导、市民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动员响应工作格局。
(1)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可通过市、区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广泛号召、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2)区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工作,减轻、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有序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救援救助工作。
(3)社会单位应按照属地政府的要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4)社会公众应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开展自救互救。
4.7 舆情监测与处置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跟踪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信息,及时收集涉及本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报道,迅速开展信息核实、影响评估、灾害处置、舆情引导等有关工作,并向市应急办、市防汛办通报工作情况。
4.8 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依照程序由相关主体宣布或执行。
5 恢复与重建
5.1 总结和评估
5.1.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一周内,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与过程、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方案与实施情况等。
5.1.2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以及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发生的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情况适时成立地质灾害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和市防汛办。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和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发现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5.2 隐患排查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成立灾害隐患排查组,对灾害影响区域的隐患进行排查,确定隐患点,防止二次灾害发生。
5.3 重建规划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全面查明灾区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危害程度及灾害风险等,编制调查报告,提出灾后重建规划建议。
5.4 灾后选址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成立灾后选址地质调查组,对灾后拟建场址的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地质灾害危险程度等进行调查评估,为灾后重建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5.5 抚恤和补助
市或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生产自救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政府要安抚灾区群众,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社会稳定。
5.7 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区县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市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向灾区捐助的救灾物资和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5.8 补偿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因救灾需要而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5.9 善后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灾后安置和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与合理安排受灾地区的善后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负责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指挥和协调要求。
6.1.2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和各区县政府逐步建立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维护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决策咨询专家、辅助决策知识等数据,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经费保障
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工作经费。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集中财力应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应急抢险救援队和应急调查队。
(1)应急抢险救援队由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及市有关部门的应急队伍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及群众转移等工作。
(2)应急调查队由市地勘局所属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和监测,并提出排险措施建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牵头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方法、救灾技术的研究,以及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的研究等工作。
6.3.2各应急调查队负责准备野外工作器材,包括北京市1:5万地形图和地质图;准备密云、怀柔、石景山、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延庆、海淀、丰台10个区县的地质灾害图件和文本资料,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6.4 宣教、培训和演练
6.4.1市、区县政府应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6.4.2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落实到各相关单位、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
6.4.3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对各级政府行政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市地质灾害防汛专项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或区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调查、控制、处置和报告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