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需要出发,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体系,增强本市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
  1.3.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现状及风险分析
  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涵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6个环节,涉及工业、农业、科研、卫生、教育等多个领域。
  本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529家,其中生产企业42家、经营单位2487家;共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12处;共有液氨使用单位154家。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主要集中在房山区和大兴区。其中重点是燕山石化生产经营区域、北京化工集团生产经营区域等。
  (2)重点对象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液氯、液氨使用单位,汽车、电子等行业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
  (3)受理化性质决定,所有危险化学品如管理不善,均可能引发事故。
  (4)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主要为火灾、爆炸、中毒和泄漏。事故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等后果。
  (5)在生产、运输环节发生事故的机率较大,在储存、使用环节的事故风险也不容忽视。
  (6)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危化品企业在产能疏解和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增大。
  1.5事故等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按照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和中毒事故。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组成。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各区按规定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做好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具体负责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做好新闻媒体和互联网舆情信息的引导管理工作。
  (2)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有线、无线政务专网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保障。
  (3)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
  (5)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6)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受损交通基础设施。
  (7)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在事故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9)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10)市质监局:负责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1)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整体工作。
  (12)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14)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的社会秩序。
  (15)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做好绿色通道保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16)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对现场失踪人员进行搜救。
  (17)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对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由总指挥确认。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按程序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安全疏散组、交通管制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环境保护组、通信保障组、综合信息组、新闻发布组、现场专家组和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单位。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调运应急物资。
  (2)专业处置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处置力量包括公安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并安排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控制火灾爆炸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并组织对失踪人员的搜救;依据消防侦检数据结果,并参考专家组意见,科学合理划定警戒区域。
  (3)安全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维持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4)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成员包括:事发地区政府、事发单位安全保卫人员。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5)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成员包括: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委。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场所,为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后勤保障,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家属;调配车辆运输应急物资。
  (6)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并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
  (7)环境保护组:由市环保局牵头,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污染处置;监督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8)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成员包括:市通信管理局、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职责是保障政务专网通信通畅,协调相关单位,保障事故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系。
  (9)综合信息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信息,与市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10)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包括:市网信办、市安全监管局、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11)现场专家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按就近原则,选调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协助专业处置组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12)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包括: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以及事发地区政府等。主要职责是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2.5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危险化学品有关法规文件制定、应急规划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完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3.1.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故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事故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3.1.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应充分利用北京市安全生产物联网、北京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接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监测报警数据,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重大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建立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密切跟踪、快速核实、评估影响、有效回应,并向市应急办、市网信办报告。

  3.1.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本企业涉及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设施的工艺参数及安全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定期报告市、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
  (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主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红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建议,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5)各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7)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8)预警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9)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政府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属地政府要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事发地消防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责令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通知相邻区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组织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3.3信息报送
  3.3.1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单位应立即拨打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65023616)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区安全监管局报告。对事故隐患类信息,应及时拨打市安全监管局事故隐患热线电话(12350)告之隐患情况。
  3.3.2有关部门接报单位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3.3.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口头报告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2小时。同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将详细信息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3.4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故,应迅速核实,根据事故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3.5报送事故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强化续报意识,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及时主动密切跟踪事态发展,迅速核实并准确反馈情况,跟踪报告领导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加强现场图像信息报送。
  3.3.6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
  4.1.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1.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4.1.3当上级政府或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区级响应
  对于一般事故,由区政府或事发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于较大事故,当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以外时,由事发地区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2市级响应
  (1)对于发生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6个区的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区政府或管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
  (2)对于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的Ⅱ级响应。根据需要,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应急委或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主管市领导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3)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长或主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应急委或管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主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主管市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响应程序
  (1)应急资源调度。参与突发事故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专业处置组会同现场专家组拟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执行总指挥确定。
  (3)交通管制。交通管制组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安全疏散。安全疏散组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消防救援。专业处置组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控制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工作。
  (6)应急监测。环境保护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制定事发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布点监测有毒气体扩散或水体污染情况,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7)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4.4事故处置方案
  4.4.1火灾爆炸事故处置方案
  ?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确定火灾爆炸地点;
  ?确定火灾爆炸类型;
  ?确定引起火灾爆炸的物质类别、数量和品种;
  ?确定所需的火灾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明确火灾爆炸地点危险化学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确定火灾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确定火灾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4.2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
  ?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数量和品种(易燃易爆物质或有毒物质);
  ?确定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装备和专家;
  ?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确定泄漏物质是否已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
  ?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脆弱性目标分布情况;
  ?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确定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明确现场的气象信息;
  ?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确定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5现场指挥与控制
  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全面掌控现场情况。
  4.5.1现场应急指挥责任主体及指挥权交接
  (1)事发单位是应对突发事故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承担突发事故的应对责任,对单位范围内的突发事故负有直接指挥权、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2)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先期成立本单位现场指挥部,由事发现场最高职位者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隔离区,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升级,在市、区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正式移交应急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问题。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并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务工作。
  4.5.2组建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市级响应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调动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性质等因素明确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并成立相关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5.3现场指挥协调与控制
  (1)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确定相对固定的指挥场所,并及时将现场指挥部人员名单、通讯方式等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2)根据现场指挥需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指挥设备及通讯手段等,具备迅速搭建现场指挥平台的能力。
  (3)统一相关标志。现场指挥部要悬挂或喷写醒目的标志;现场总指挥和其他人员要佩戴相应标识。
  (4)警戒隔离。确定警戒隔离区,并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进行调整。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警示标志,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并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5.4跟踪进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度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6人员安全防护
  4.6.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
  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2遇险人员救护
  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
  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移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救护。
  4.6.3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物品,采用简易有效措施自救互救。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对象、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防护等。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现场处置措施
  4.7.1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1)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依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2)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
  (3)有关生产部门监控装置工艺变化情况,做好应急状态下生产方案的调整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优先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水、电、气、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
  (4)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急停止,避免事故扩大。
  4.7.2泄漏事故处置
  (1)控制泄漏源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要求事故单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在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根据事故情况,可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2)控制泄漏物
  ?泄漏物控制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
  ?对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防止水体污染。
  ?对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及可燃性,可用适当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3)中毒窒息事故处置
  ?立即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4)其他处置要求
  ?现场指挥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发出紧急撤离信号。
  ?若因火灾爆炸引发泄漏中毒事故,或因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应统筹考虑,优先采取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灾害扩大的救援措施。
  ?维护现场救援秩序,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
  4.8响应升级
  当全市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建议启动市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市应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参与应对工作。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当国家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时,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9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故信息,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或对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通报相关情况。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报道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区应急委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
  4.10响应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和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区应急委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结束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提出建议,并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善后恢复
  5.1后期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环保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市、区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应对工作总结评估。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
  6保障措施
  6.1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挥要求。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2救援物资保障
  按照“覆盖全市、重点防控、便于调运”的原则,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推进京津冀应急物资保障实现一体化。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购置应急物资,充实各区应急救援物资库,切实提高本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保障能力和整体救援能力。
  6.3队伍保障
  燕山石化、东方石化应急救援队是本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预防和处置本系统、本行业内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预防性检查。
  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
  积极推进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各区依托企业建立属地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当应急救援队伍的装备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调用企业或周边地区的可用设备。
  6.4资金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后,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申请使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额度不足时,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5技术保障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应用,构建覆盖市、区、街(乡镇)三级信息化平台,实现对重要场所、重点部位、关键设备设施的动态化和信息化监管,全面提升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6.1宣传教育
  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面向公众和职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群众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
  6.6.2培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的培训,强化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落实工作;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6.3演练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应急办会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1.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1.3预案备案
  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各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各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和区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各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7.1.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2〕12号)同时废止。
  7.2名词术语说明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