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和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民用爆破器材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高效、集中统一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人员、设施、设备和仪器的最佳配置,明确责任,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恶性发展,从而使事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  救援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同抢救、职责明确、结构完善、功能全面、反映迅速、运转高效、全民参与等原则。

  第四条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全县境内所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五条  可能事故的预则

  1、本县主要民用爆破器材有炸药、雷管、导火索。全县每年登记的库存量炸药1.3吨,雷管400枚;

  2、本县民用爆破器材主要用于基建工程、氮肥制造、采石场、烟花爆竹生产等行业;

  3、全县民用爆破器材主要集中在东塘、三塘、长康、界头铺、玉华、静河等乡镇;

  4、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零售点700多个,采石场1家,

  上述行业和地域都有可能发生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是我县范围内重点监控和预防的对象。

  第三章  应急救援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在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县公安局局长任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组组长,负责协调现场抢险救灾组、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工作。

  第七条  抢险救灾的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现场抢险救灾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现场抢险救灾组主要由县安监局、公安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县安监局局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讨论、研究、制定和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预测、掌握和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

  2、负责及时组织制定抢险与救灾方案,并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抢险救灾队伍,实施抢险救灾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抢救遇险人员,防范事故扩大;

  3、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情况与事故信息的搜集、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联络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保障组与善后处理组,统一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降低事故负面社会影响。

  (二)现场保卫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现场保卫组主要由县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由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副局长任组长,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调集和指挥警力全面控制封锁和警戒保卫事故现场,防范事故扩大;

  2、负责事故现场无关人员及可能受到事故波及范围内群众的疏散工作,减少事故损失;

  3、负责事故现场有关物证、资料的搜集,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保护好事故调查分析的第一手现场资料;

  4、负责侦查和分析事故性质,排除或锁定刑事犯罪。

  (三)医疗救护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医疗救护组主要由县卫生局和事故发生地医院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迅速抢救受伤人员;

  2、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3、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

  4、负责向外县及省市医疗机构求援。

  (四)物资供应保障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物资供应保障组由县交通局、财政局、电力局、电信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由县政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其主要事责:

  1、负责统一调集各类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车辆等,诸如吊车、铲车、钢管、木材、仪器、发电机等;

  2、负责协调当地供电、供水部门,迅速恢复事故发生单位及发生地供电供水,确保抢险救灾正常进行;

  3、负责协调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4、保障公用通讯网络通讯畅通。

  (五)善后处理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湘阴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善后处理组主要由县民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乡镇和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由县政储办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当地乡镇和县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主要职责:

  1、负责查清和统计遇难遇险、死伤和失踪人员人数名单,并向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

  2、负责接待和安抚遇难受伤人员及遇险失踪人员亲属,确保当地社会稳定;

  3、负责理赔事故中遇难和受伤人员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

  第四章  应急救援程序和条件保障

  第八条  应急救援程序与要求

  (一)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的重大事故的情况,如实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及县安监局,并有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2223205

  县公安局值班电话:110、2219240

  (二)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中遇险、遇难、受伤和失踪人数;

  4、事故的简要经过;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抢险救援的要求;

  8、事故单位负责人签名和报告时间。

  (三)县抢险救灾指挥组在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后,立即按本方案主持应急救援工作,并通知其他各有关指挥组负责人。

  (四)各指挥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确保立即到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

  (五)各指挥组负责人、工作人员、专家及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应急救援通知后,应佩带统一制作的应急救援标志、劳动防护用品及有关仪器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参加应急救援。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储存、使用企业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应急救援责任制,并做好相应的应急设备、医疗物品、仪器等物资设备,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第九条  应急救援条件保障

  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保障组及善后处理组由县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

  抢险所需物资、调备、器材由现场指挥报告总指挥同意后,方可调用;

  抢险救援经费经总指挥批准,报请县财政专项拨付。

  第十条  应急培训的内容和演习

  (一)报警;

  (二)疏散;

  (三)炸药库爆炸、烟花爆竹爆炸、房屋倒塌等;

  (四)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

  (五)人员集中清点、装备及物资器材到位(装车)演练;

  (六)防护行动演练;

  (七)医疗救护行动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