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编制目的
近年来,国内外重、特大灾害事故频发,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为了有效地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池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池州市内,由消防部队主战的重、特大灾害事故。主要包括: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物质的爆炸、泄漏、释放等大型化学灾害事故;
(3)房屋、烟囱、桥梁、化工装置、通信装置、脚手架、广告牌倒塌以及地下室、人防工程坍塌等重、特大倒塌事故;
(4)核或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
(5)其它由消防部队主战的重、特大灾害事故。
1.4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为保障,以增强协同作战、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迅速调集社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地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最大限度地抢救人员生命和保护财产安全。
1.5 指挥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总指挥部,对参加灾害救援的各方面力量实施统一调度指挥。
2 指挥体系的构成及职责
2.1 总指挥部
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必须成立总指挥部,对参加灾害救援的各方面力量实施统一调度。
2.1.1 总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池州供电公司、电信池州分公司、移动池州分公司、联通池州分公司、市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2.1.2 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审批总体抢险救援计划;
(2)调动全市各种抢险救援力量;
(3)调动各种抢险救援保障物资和交通工具;
(4)发布现场信息。
2.1.3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危险区域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现场交通秩序,保证灾害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2)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全市交通部门,保证灾害事故处置人员和物资运输,尽快恢复因灾害事故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必要时安排足够运力转移受灾群众。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气象资料的采集、核实和统计报告,参与气象灾害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疾病预防与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及应急药品供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害事故现场开展心理咨询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做好现场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承担环境监测任务。
(7)市建委负责调集大型机械到场实施救援。
(8)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抢险救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9)池州供电公司负责对局部区域停电和事故处置现场架设临时线路,提供供电保障工作。
(10)电信池州分公司、移动池州分公司、联通池州分公司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通讯保障工作。
(11)市武警支队协助公安局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2.2 总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2.2.1 作战指挥组
组长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增援消防支队负责人、司令部参谋、本市参战消防大(中)队长和市供水、供电、急救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侦检、救人、处置、救援等战斗行动的具体落实;
(2)拟定处置灾害救援措施,研究解决灾害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3)组织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工程抢险等有关部门协同作战;
(4)合理划定警戒区域;
(5)发布战斗命令。
2.2.2 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巡警支队、辖区派出所和武警支队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现场警戒、车辆疏通、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和指挥部领导的安全;
(2)在有爆炸、中毒、坍塌等危险性的灾害现场,严格限制进入人员,并做好记录。
2.2.3 通信保障组
组长由110指挥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电信池州分公司、联通池州分公司、移动池州分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市公安消防支队通信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部的命令,通知供电、供水、医疗救护、通信、公安、交通、气象、环保等相关部门及武警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2)负责现场有线、无线通信联络,保障总指挥部和各参战单位间的通信畅通。
2.2.4 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广电局、宣传部门人员及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掌握、收集情况;
(2)组织现场宣传;
(3)新闻报道。
2.2.5 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副职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全体参战人员食宿;
(2)参战车辆油料、器材装备供应、机械维修等。
(3)负责其它参战装备的保障工作。
2.2.6 技术专家组
组长由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消防、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抢险救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2.7 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后勤处助理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现场人员救护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灾害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将灾害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II级)和一般事故(IV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分级响应
发生灾害事故时,按照灾害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IV级)灾害事故及险情时,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发生较大(III级)灾害事故及险情时,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灾害事故及险情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全市各方面救援力量参加灭火救援,必要时向省公安消防总队请求增援。
3.3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由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一般(IV级)灾害事故及险情,直接由消防指挥部总指挥员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向所属部队宣布应急结束。
4 处置程序和要求
各级指挥机构和指挥员要全面考虑,周密组织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4.1 当本市辖区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市公安消防支队按照第一出动的原则,应迅速调集力量前往现场实施救援,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市公安局、省消防总队汇报,由政府启动预案;当灾害现场事态扩大,本市力量不足时,应迅速请示省消防总队调派安庆、铜陵等消防特勤力量到达现场增援。
4.2 市公安消防部队到场后要及时查明以下情况: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以及灾害的性质;灾害事故发生的时间、灾害现场的战斗进展和伤亡情况;需要增援车辆的类型、数量和装备器材种类、数量等。
4.3 在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的行动中,要严格按照程序调集所需要的力量,保证各项命令、指示得到贯彻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要求,形成整体合力。
4.4 正确选择便捷的交通道路,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集结并安全到达现场。对处置工作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特殊装备器材等要确保调动及时迅速。要强化针对性训练,提高实战能力和处置水平。
4.5 加强战斗中的信息反馈,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4.6 参加灾害处置人员要充分认识重、特大灾害事故的危险性,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展开灾害处置工作。同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4.7 灾害事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人民政府及时撤消相应指挥机构。
5 附则
5.1 本预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5.2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5.3 市公安消防支队适时提请市政府组织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5.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