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或者对全镇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较大的威胁和损害,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村(社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多个村(社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西滨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突发环境事件等分别制定了预案,相关救援事项从其预案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报送和续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事项从本预案规定。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及社会力量的救助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本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安办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组织体系
全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镇党政办公室。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镇直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泉州市救援力量等。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镇政府设立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发生事故时及时掌握事故现场的态势,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进行决策,调度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任总指挥,党政联席会两委成员任副总指挥,党政办、企业服务中心、村建办、土地所、农业服务中心、综治办、武装部、工会、财政所、文体服务中心、民政办、各片组负责人、派出所、工商所、广电站、卫生院、学校、劳务所、各居(社区)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三)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镇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涉及多个领域、跨镇(街道)行政区域或较大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长或部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必要时报请泉州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订,管理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在本预案运用范围内,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1、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村建办和土地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分别由村建办和农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
2、基础设施工程、公用事业和液化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村建办负责组织协调;
3、道路交通、火灾、易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
4、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5、学校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学校负责组织协调;
6、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安办负责组织协调;
7、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派出所负责指导;
8、应急医疗救援和相应的卫生防疫工作由卫生院负责组织协调,并为各村(社区)卫生所提供技术支持;
9、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村建办和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
10、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11、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由派出所、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
12、职工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伤保险相关事物由劳务站负责组织协调;
13、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14、信息报送由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镇直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办。值班室应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安办、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村(社区)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侨台外事局,侨台外事局应按相关预案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见附件一)
(二)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确认各种来源信息是否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初步确定预警的范围,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提出作出预警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初步建议,并及时将有关预测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若认为情况特别严重应向泉州市、省政府安委会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V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命事故灾难。
(2)镇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分级响应
1、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发生须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当上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事发地镇(街道)应当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发生须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当上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镇应当按照响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泉州市政府、泉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泉州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发生须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政府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或组织应急响应行动,同时报请泉州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当泉州市政府组织实施III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市政府及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泉州市政府、泉州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镇人民政府或镇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超出自身应急救援能力或事故灾难、险情的严重程度扩大时,应及时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三)镇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当启动IV级以上应急响应时,镇直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已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响应。及时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镇领导及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镇政府或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提出请求。
(四)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需要由镇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时,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经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
7、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领导的指示,通知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领导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领导到相应的指挥机构或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灾难;
(3)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灾难。
(五)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1、在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迅速设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营地,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3、负责指挥和调度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物资;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应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态势,及时向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镇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对事态实施实行监测。分析结果和指定的方案应及时上报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6、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挥与协调
进入IV级以上响应后,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或配合上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1、镇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
2、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到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协调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七)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八)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院根据镇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需要时,向市卫生局请求支援。
(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见附件二)
(十)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镇政府、村(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十一)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可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十二)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办公室和镇直有关部门。
(十三)信息发布
镇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广电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及事件,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应急救援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结束,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结束,由泉州市政府报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泉州市政府宣布。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结束,由市政府报泉州市政府或泉州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结束,由镇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泉州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大、重大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别由国务院、省、泉州市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有关主管(行业)部门按法律、法规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委托调查的通知》(晋政文〔2007〕127号)的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市政府、泉州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政务网、电子政务平台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和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二)应急救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完善以义务消防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派出所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院应当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建立完善事故医疗救援绿色通道,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镇应急指挥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部门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负责提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应急避难所需要场所。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镇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镇政府、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救援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领导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3、演习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五)监督检查
镇应急指挥部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救援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问题,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镇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应急救援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事实按有关规定执行。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沟通与协作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镇直有关部门应积极建立与外界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外地应急救援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