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在组织生产中突发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企业(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结合县域内工、矿企业的实际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沾益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企业(矿)处理本区域内(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放炮、机械伤害、触电、中毒和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三条 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直相关部门未到现场前,由事故发生企业(矿)第一负责人统一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分厂、车间、班组长按各自的分工,坚持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科学严谨、紧密合作的原则。同时,以最快速的方式报当地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县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事故应急预案,率领公安、检察、劳动、工会、监察等部门赶赴现场接管应急救援指挥权,组织救援。
第五条 事故发生企业(矿)应按已建立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工作,以保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后,成立沾益县××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组,由到场的县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部门的人员任组长,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到场的各部门、乡(镇)政府人员及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条 事故发生企业(矿)的各分厂、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主管电器、设备、物资及财务、后勤人员(含驾驶员)应积极投入抢险救援。
第八条 现场指挥组的主要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进行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二)核定现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及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三)落实政府领导的指示和安排。
第九条 现场指挥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议,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人职责。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迅速筹集资金、物资准备、车辆调配等。
第十条 现场指挥组副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落实会议及方案中涉及解决的问题。
(二)负责资金的准备和救援所需设备设施的购置、厂内人员的安排。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组成员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和方案。
(二)按各自的职能认真做好事故调查或善后处理的前期工作。
第三章 现场保护与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矿)应做到
(一)按《沾益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按有关规定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须在人员救出后,在事故地留下标记。
(三)立即向乡、县政府及县主管安全生产部门报告,同时拨打110、120电话请求救援。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
(一)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矿)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同时以最快方式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发生事故地点(车间或岗位)。
3、发生事故类别。
4、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5、事故抢险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启动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矿)的相关人员(如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及车辆驾驶员、财务、物资、管理人员等)及班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企业(矿)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第一责任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做到坚守岗位,保证救援费用的提供和物资供应的保障。
第十五条 预案启动
事故发生后,企业(矿)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参加救援的人员及赶赴现场的县直各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指挥组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指挥组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企业(矿)要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企业(矿)保证为救援工作提供装备和经费,同时本应急救援预案一年内由企业(矿)组织两次演练,并逐步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本预案从即日起执行,并报县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