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本预案对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体系、运行机制、事故报告、分级处置程序等9个方面的内容。预案启动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铜梁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快速、及时、妥善防治地质灾害,提高政府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减轻和避免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原则。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实施应急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中首先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威胁。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认真按照预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效率。
坚持分类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要按照《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铜府办〔2007〕45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因工程活动等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施救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1.4 地质灾害现状
我县地质环境较复杂,人类工程活动不断增加,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截至2007年4月15日,全县共排查出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53处,其中滑坡247处,危岩97处,泥石流2处,地面塌陷7处,涉险户1348户计4408人。
1.5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铜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预案》,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铜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抢险救援指挥部
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在铜梁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指导、统筹协调工作。县设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国土房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救灾办)、国土房管局、建委、交通局、民政局、安监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计委、经委、水务局、电视台、市政园林局、电信公司、气象局、移民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理、善后处理等抢险救援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
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组建相应的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领导小组。


2.2 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2.2.1向县政府应急委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2.2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2.2.3负责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处置预案,确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2.2.4负责指挥、协调辖区内警力、民兵及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2.5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采取的强行拆除妨碍抢险救援的建(构)筑物等重大强制性措施。
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基本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措施,在本辖区地质灾害和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先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4 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4.1县府办(救灾办):统筹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办理指挥部和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方面的会、文、事;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委、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工作,负责落实县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措施;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中长期应急管理规划。
2.4.2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承担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知识培训和演练工作。
2.4.3县建委: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排危方案并组织实施。
2.4.4县交通局:根据灾情紧急组织调集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输;当地质灾害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负责制定抢修、疏通方案,立即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进行抢险救灾,迅速恢复交通运输。
2.4.5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灾区损失、灾民生活情况,提出救济资金物资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及时组织救援物品,协助乡镇政府安排灾民生活、救济灾民、处理灾后事宜。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2.4.6县安监局: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对地下采矿企业、露天矿山企业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企业加强巡查、落实责任。必要时实施停产、停业。负责灾区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灾后事宜。协调配合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2.4.7县监察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2.4.8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4.9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地质灾害灾区治安方案,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2.4.10县卫生局:当地质灾害发生时,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抢救伤员,负责卫生防疫,监督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水质及食品卫生,帮助、指导灾区防疫消毒和疾病控制工作。
2.4.11县计委: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顺实施。
2.4.12县经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排除电源、气源险情;负责工矿企业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帮助企业做好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做好灾区抢险救援工作的通讯保障,制定因地质灾害损毁的电信设施的排危抢险方案,组织抢修通讯设施,确保通讯畅通。
2.4.13县水务局:及时掌握水情信息,发布水情预报,以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当水利设施及周边出现地质灾害或险情时,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保障水利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4.14县电视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营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舆论氛围,组织报道抢险救援工作信息。
2.4.15县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因地质灾害威胁市政设施的排危抢险方案,组织应急抢险救援,迅速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2.4.16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发布全县山体滑坡等级预报,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
2.4.17县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抢修恢复供电设施,保障灾区供电。
2.4.1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当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灾区的居民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组织力量抢救伤员,救济灾民、安顿无家可归者、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确保一方平安。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稳定,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将灾区情况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2.5 县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府办牵头,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参加。任务是负责传达抢险救援指挥部领导指示,报告灾害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事故调查组: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主要任务是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政府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初步原因。
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干警及当地有关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现场抢救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救援力量组成。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人财物等。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任务是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将重伤员送医院抢救,为治疗重伤员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参加。任务是负责灾害现场交通管制,疏导道路交通,确保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民政局配合,受灾单位(村、社)参加。任务是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3 预防、预警与监测
3.1 预警分类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为一级,重大地质灾害为二级,较大地质灾害为三级,一般地质灾害为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3.1.1红色预警(Ⅰ级):(1)地质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2橙色预警(Ⅱ级):(1)地质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1.3黄色预警(Ⅲ级):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3.1.4蓝色预警(Ⅳ级):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和险情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较大、一般分级标准如国土资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 预防、监测
监测预警是我县对地质灾害进行防范的主要措施之一。对我县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同时对潜在不稳定的、对人口聚居区、重大工程等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导,县国土主管部门为主管,县地质环境监测站为技术依托,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组成应急反应技术队伍,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县国土房管局要完成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县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预警网络体系,负责及时对突发重、特大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全面推进县地环监测站的建设,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地质灾害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成我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质灾害通报、会商及预测预报等制度,同时形成我县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实现我县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控,为我县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3.3 灾情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发生后,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地质灾害和险情后,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应在1小时内如实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成员单位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应进一步了解、核实地质灾害情况,就抢险救援力量、现场处置情况不间断地向县政府报告,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
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时间、地点、受灾单位。
(2)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4)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控制情况。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险情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和灾情扩大。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实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初步情况后向县政府报告。
一般和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由县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政府作出应急响应的同时,并向市政府报告或请求援助。
4.1 蓝色警戒(Ⅳ级)处置程序
4.1.1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受灾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灾情现场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
4.1.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1.2.1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布置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和县国土房管局;
(2)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召集各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应急抢险。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
4.1.2.2蓝色预警(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应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
(1)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相关预案,同时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县国土局应立即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明确可能发展趋势,将调查结果报指挥长。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应安排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指挥长根据国土局的调查结果,责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4.2 黄色预警(Ⅲ级)处置程序
4.2.1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召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受灾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灾情现场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

4.2.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2.2.1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应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布置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和县国土房管局;
(2)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召集各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应急抢险。县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
(3)县政府救灾办、国土房管局、市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民政局、建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派人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在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2.2.2黄色预警(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应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
(1)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县国土房管局应立即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明确可能发展趋势,将调查结果报指挥长。另外为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应安排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指挥长根据国土房的调查结果,责成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3)抢险救援指挥部灾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专家赶赴险情现场协助进行应急抢险,在对灾害及险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抢险方案,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
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4.3 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处置程序
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件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县国土房管局等相关县级部门报告。
4.3.1现场抢险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分管国土的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救灾办、国土房管局、市政局、财政局、交通局、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民政局、建委等部门的负责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治安防范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
当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启动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在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3.2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
4.3.2.1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布置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和县国土房管局;
(2)县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综合预案和相关预案,同时按本预案所确定的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县抢险救灾指挥部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应急抢险。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
(3)当市抢险救援指挥部采取应急行动时,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在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县政府按照市抢险救援指挥部部署,不断增派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力量,积极协调驻铜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及时编发《灾区快报》和《抢险救灾通讯》,供上级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
4.3.2.2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
(1)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综合预案和相关预案,同时按确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2)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地质灾害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应急抢险,在对险情进行调查后,及时向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抢险方案,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
(3)当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启动后,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在市抢险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及险情的发展,按照市抢险救援指挥部要求积极开展后续抢险救灾的有关工作。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按照市抢险救援指挥部要求协调好各种抢险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的人生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