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 编制的依据

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九号),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2. 编制的目的

编制本预案的目的是:加强“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工作”(以下简称:应急工作)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能,使集团公司隶属单位的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轻集团公司隶属单位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

同时,利用集团公司现有条件和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3. 应急工作原则

1) 组织原则

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服从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隶属单位也要接受地方政府的具体指挥。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

2) 协调原则

应急工作既要与集团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工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和抗震减灾管理协调一致,又要在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具有权威性;既要在应急工作时全面调动集团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分级、分部门负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3) 重视次生灾害

由于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过程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污染的特点,决定了地震的次生灾害将比较严重,甚至其危害远远大于地震本身造成的灾害。应急工作充分考虑了这些特点。

4)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隶属单位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涉及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并视震情由集团公司确定参与应急支援的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灾区。

5) 预案启动条件

(1) 破坏性地震的等级划分

国家将破坏性地震划分为三个等级。集团公司按这一划分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隶属单位的地震破坏等级(含次生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即: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① 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至200(含200)人和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地震。

② 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处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③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处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低于一般破坏性地震指标的地震按日常管理程序处置。

(2) 预案的启动条件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应急工作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集团公司隶属单位所在地区在发生一般破坏地震时,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以下简称安全环保局)及下设的抗震办公室和炼化部总调度室、油田部总调度室、销售部安全处等单位,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指挥下按业务管理范围,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集团公司隶属单位在集团公司的指挥下,实施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层次,集团公司隶属单位所在地区在发生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集团公司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本预案开始启动,并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当集团公司隶属单位所在地区受其它地区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比照上述划分标准启动本预案。

二 应急工作的准备
1. 抗震设防及加固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做好震前抗震设防、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作。确保建(构)筑物及设备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小震(低于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坏、中震(等同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可修、大震(高于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有关单位还应采取应急加固,人员疏散等措施。

2. 应急(自防自救)方案

集团公司颁发的《石油化工企业抗震防灾对策》是集团公司系统应急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依据,也是减轻地震次生灾加剧、损失扩大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定期修订本单位的有关方案,以备应急工作需要。

3. 抗震防灾演习

在制定抗震防灾预案等规定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关键生产装置、重要生产岗位的抗震防灾演习,提高干部、职工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变能力和抗震防灾意识。

4. 紧急支援方案

集团公司炼化部、油田部、销售部应按日常工作制度,掌握生产企业、直属油库油品库存情况。以便震时遵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或其他部门、地区的支援请求,提供各类油品的支援保障。

三 应急反应和行动
第一阶段的应急反应和行动

1. 震情的收集与速报

集团公司隶属单位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或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所涉及的单位应立即通过各种渠道,报告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总值班室和炼化部总调度室。

2. 预案的启动程序

在接到有关破坏性地震信息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经同意后,启动应急预案。

3. 通讯联络的保障

信息中心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着手沟通集团公司与国务院、国家建设部、中国地震局的通讯联系;应急沟通与受灾单位的卫星通讯、调度通讯线路,保证畅通。必要时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移动通讯电话。

4. 交通工具的保障

百川公司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优先确定指挥部专用车辆,保证用车。并根据需要随时增加交通车辆。

5. 震情的信息传递

安全环保局负责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了解地震震级、发生时间和震中位置、震情趋势等情况。

炼化部、油田部、销售部负责收集震灾初步信息,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装置被破坏情况、建(构)筑物倒塌情况、次生灾害情况、震灾损失的初步估计等,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6. 应急工作的协调

指挥部召集会议,部署、协调、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及时通报情况。

第二阶段的应急反应和行动

1. 抢险队伍的组织

工程(指企业生产装置、生活设施等)抢险救灾主要依靠受灾企业组织自救。当需要支援时,指挥部按受灾企业请求,组织相应人员对口支援并在指定时间内动身赴地震灾区。

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由指挥部负责组织,人员由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环保局、炼化部、油田部、物装公司、工程部和销售部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在24小时内动身赴地震灾区。根据需要,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受灾企业参加抢险救灾。

2. 救灾物资的组织

救灾物资包括:大型吊车、照明车等抢险机具;帐篷、炊事用具、应急灯、衣被等生活用具;对讲机、喊话器、无线通讯等器材和医疗救护器具、药品等。由办公厅、物资装备公司负责组织筹集,在指定时间内起运。

根据需要由安全环保局负责调集消防力量支援受灾单位的灭火消防工作。

4.医疗救护的组织

根据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医疗力量,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通知有关单位,落实参加受灾单位医疗救护工作的人员,进入灾区,协助受灾企业开展现场急救、伤员护送工作。

5. 地震次生灾害的应急对策

由于石化行业的生产特点,决定了地震次生灾害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地震本身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此必需给予应有的重视。

为有效地减轻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灾情加剧、损失扩大,指挥部应以“石油化工企业抗震防灾对策”为原则依据,指挥对地震次生灾害的预防和抢险救灾。

6. 其它

震后两天内,视情况由集团公司发慰问电。集团公司领导带队,派出慰问团、工作组等。

四 附则
1. 集团公司各隶属单位应参照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修定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并分别报集团公司油田部(油田企业)、炼化部(炼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程部(施工企业)和销售部(销售企业),同时报集团公司抗震办公室备案。

2. 集团公司各隶属单位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本着灾害管理遵从“属地领导”为主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注意与所在地区地方政府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相协调。

3.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附件1: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略)

附件2:国务院有关单位及人员通讯录(略)

附件3:集团公司有关单位及人员通讯录(略)